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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市交易经济租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15:51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25日电(记者 来建强) 福州市日前出台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经济租赁房,也不得分割办理产权。

  该办法规定,未经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结构和装修;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或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承租人拒不纠正的,租赁经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没收租赁押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承租人隐瞒事实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租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承租资格,由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收回其承租的经济租赁房并追究其违约及相关法律责任。该承租人两年内不得提出经济租赁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应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福州市房管局报备当年上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经济租赁房安排入住、租金收入、维修情况、住房回收及回收原因等动态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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