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四大自贸区共用 特别管理措施“瘦身”至122项
根据国务院20日所发布的文件,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共用同一份负面清单。4区“统一”的负面清单和上海市前两个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小了限制的范围,可以说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根据国务院20日所发布的文件,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将共用同一份负面清单。
与此前上海自贸区的2013版、2014版负面清单保持一致,《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然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来编制,共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负面清单已经逐步瘦身
从2013版到2014版,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做了相当幅度的“瘦身”。特别管理措施由原先的190条调整为139条,减少51条,调整率达26.8%,其中实质性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进一步开放的比率为17.4%。
而此次《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则进一步缩短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且提出该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会适时调整。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称,4区“统一”的负面清单和上海市前两个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小了限制的范围,可以说提升了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港澳台投资者可享受更大开放度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在广东、福建自贸区,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依据相关协议,将会在某些领域享受更大的开放度。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
在外界关心的法律领域,负面清单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同时,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另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
在金融领域,对于外资银行,负面清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禁止外资投资设立通讯社
在新闻及文化领域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其中,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同时,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