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试点首日双向遇冷 70年产权问题成障碍

2014年07月02日 01:49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左永刚

  7月1日,是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地试点以房养老的首日。记者采访多家保险公司发现,试点开局并不十分理想。前期参与保监会征求意见的太平洋保险[微博]、合众人寿保险等几家公司均未申报以房养老产品。

  “目前,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决定了以房养老这种方式只能是一个小众市场——人们对于私人住宅只有至多70年的产权,这就使得房屋的实际价值大打折扣。这一点就决定了保险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以房养老会采取小心谨慎的态度。”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曾预测:“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的保险公司不会太多”。

  与此前有银行推出以房养老业务经历类似,房屋产权年限、房价估值等成为试点拦路虎。与银行以房养老业务不同,保险业以房养老产品需要保险公司具备极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一方面,保险公司承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另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幸福人寿保险监事会主席孟晓苏[微博]表示,“以房养老”被搁置10年,其障碍并不在于老人不愿意,而是保险公司有顾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担心的就是房价下跌,其次就是房屋70年产权问题。

  与孟晓苏有类似观点的业内人士不在少数,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说:“产权到了70年后如何处理,在政策和法律上并不明朗。此类住宅可能用当下眼光看是香饽饽,但未来却变成了烫手山芋。”

  无论养老者本身还是保险公司,目前对以房养老比较谨慎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短期内难以大规模推广。

  “以房养老是市场化运作的一种金融保险服务,是适合于特定人群的一种商业行为和市场化的机制,可以帮助老年人手中的不动产增强流动性、变成可支配的资产,是基本养老保障的一种补充。”申曙光坦言:“只能说,以房养老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一种可以很好地满足少数人养老需求的方式。”申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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