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租赁一经理贪租车费

  一审获刑3年上诉 二审期间亲属退缴30万余元赃款获改判

杨某受审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 资料图杨某受审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 资料图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杨某,被指控将租车费37万余元放入个人腰包。一审因贪污罪获刑3年后,他提出上诉。今日上午记者获悉,因杨某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有悔改表现,二中院审理后予以改判,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退缴的30万余元全部发还首汽租赁公司。

   一审 首汽租赁一经理贪污租车费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间,杨某利用担任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及实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沈阳分公司的车辆对外出租,并将租车费用24万余元据为己有。

  此外,他以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沈阳分公司一辆别克轿车出租给一家公司,并将租车费用6万余元据为己有。杨某还将两名承租人应当交付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租车费用8万余元据为己有。据悉,在首汽租赁公司系统里,这些车辆的状态显示为“待租”。

  杨某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获。案发后,他退赔69999元。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贪污款为37万余元,以贪污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上诉 “钱全用在公司了”

  二审开庭时,杨某辩解说,他是被派遣到公司,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其行为应是职务侵占。此外,涉案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且钱款均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

  杨某说,当时他刚到沈阳分公司,没有转正,为尽快转正,他曾自己掏腰包给公司垫付钱,“当时从首汽拿过来的车都没有上牌,车子停在什么地方都有,没钱交停车费,需要公司划拨。为尽快上牌,我才自己垫资。2014年年底,51辆车从首汽公司调来,直到2015年9月,车辆才正式过户到沈阳分公司。”

  杨某还称,他为沈阳分公司垫付的车辆相关税款已超过涉案金额。另外,他曾为公司追回5辆被骗车辆,价值大约100多万元,为此垫付的一些钱未报销。

  公诉人则表示,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 全部退赃改判缓刑

  二审开庭后,杨某的家属代为退缴30万余元,杨某也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分检的出庭意见亦无不当,唯杨某的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杨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以贪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在案的30万余元发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文/记者 洪雪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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