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珍酒用“李时珍”三字被控侵权
湖北发布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10大经典案例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陈群安 梁学东)4月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省高院”)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对社会公布去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情况。同时,通报2014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经典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42件,同比2013年上升41.1%,结案7694件,结案率91.1%;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99件,同比2013年上升137.3%,结案970件,结案率97.1%;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59件,刑事二审案件1件,共结案153件,结案率95.6%;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二审案件各2件。
2014年,全省法院还发出6份禁令裁定,包括对涉嫌侵犯“蔡林记”、“百岁山”等知名商标的行为,以及腾讯诉网易等涉嫌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发出诉前禁令,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及相关业界产生重大影响。
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程勇介绍,近年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对此,湖北法院经研究决定,将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以完善相关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昨日,湖北省高院还通报了2014年全省知识产权案件10大经典案例。包括“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纠纷案、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李时珍”商标权纠纷案、侵害“产品手册”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侵害民间文学艺术收集、整理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侵害(雅优达)标识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省付通”商业秘密纠纷案、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曾广兵、罗秀琼、陈文凤假冒“稻花香”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
“李时珍”商标权案引关注
李时珍医药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中药饮片、李时珍系列药酒、保健酒、保健食品、白酒等。该公司依法享有“李时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立于2006年的李时珍酒坊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核准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配制酒。该公司自2008年开始生产李时珍酒坊系列酒,并在经营场所及商品名称上持续使用“李时珍酒坊”字样。
2012年10月24日,李时珍医药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两瓶李时珍酒坊公司生产的酒,认定为侵权产品,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名称中消除“李时珍”和“李时珍酒坊”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登报道歉及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黄冈中院认为,虽然李时珍酒坊公司生产的李时珍酒坊酒与第5类商品药酒属类似商品,但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李时珍酒坊”标识不构成近似,且李时珍酒坊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没有攀附权利商标的故意,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李时珍医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时珍医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通过对涉案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比对,双方均存在较明显的视觉差异。同时,综合考量李时珍医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李时珍酒坊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观意图,以及双方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现实状况,认定李时珍酒坊公司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通过注册或受让取得方式享有“李时珍”系列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而被告虽未注册但在先持续使用“李时珍酒坊”商业标识,并具有一定合理性及正当性,也有受保护的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本案通过合理平衡商标注册人、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了特殊情形下允许涉案商标善意共存、市场包容性发展的司法理念。并且,被告作为李时珍故乡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的本土企业,使用涉案标识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上无攀附权利商标的故意。故在被告对涉案标识积极进行宣传、投入,并在先持续使用的前提下,应当对其合法在先权利予以相应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彭义霆、田晓辉和付建生是湖北工业大学(下称湖工)的老师,3人组成的课题组研发了职务技术成果“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生产专有技术”。
1999年2月,湖工与河北欧克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克)签订《科技开发合同》,约定湖工负责提供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的批量生产技术,作为技术转让的对价,欧克向湖工支付100万元,并将公司总股份的10%划归湖工作为技术股份。
合同签订后,湖工将涉案专有技术作价76万元投资入股欧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收到对方支付的100万元后,湖工向课题组分配了现金收益中的86万元,但没有将股份作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予以分配。2009年12月,湖工持有的欧克股权经过拍卖程序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得股权转让款545万元。
但彭义霆、田晓辉认为,湖工只向课题组支付了技术转让的现金收益86万元作为奖励报酬,未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将技术转让所获股权的70%作为奖励报酬予以分配。2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工向其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各127.17万元。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中76%的份额即414.2万元属于技术股份,单位关于收益分配的内部规定及文件,应作为单位和员工达成收益分配协议关系的依据,湖工应当按照该校相关规定,按比例分配给3位课题组成员。据此,一审判决湖工向彭义霆、田晓辉各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96.6万元。湖工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学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的内部文件,即是学校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的政策,在文件规定的奖励报酬条件成就时,就应当遵守。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我国法律确立了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但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收益这种新型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关系,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引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分配的纠纷。
本案是一起关于奖励股权的新型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新颖。由于此前对奖励股权没有案例可供借鉴,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既保护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单位建立和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制度。
2014年湖北省知识产权
10大经典案例
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
职务技术成果
奖励报酬纠纷案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李时珍商标权案
侵害大禹电气产品手册
汇编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腾讯诉网易
侵害音乐作品传播权案
《南河套取》著作权纠纷
侵害雅优达标识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省付通”商业秘密纠纷案
连体营养钵制钵器
冲压成型冲压芯头专利侵权纠纷案
假冒稻花香注册商标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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