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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破产毒奶粉的受害者该作何交待(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5日 15:32  《新财经》

  黎雄兵,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三鹿奶粉受害者律师援助团成员。他认为:对部分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之外进行单独清偿是严重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他对政府的承诺行为很不认同。他说:三鹿集团的经销商、供货商,在一定程度上是“共犯”,依法应当与三鹿集团一起承担对受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相对于奶粉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是三鹿奶粉产销关系中的内部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消费者债权的法律效力。因此,经销商债权、供应商债权均不得享有受害者债权同等位阶,不能在三鹿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与奶粉受害者同顺序受偿,更别说优先清偿了。“受害者(债权人)主张权利,居然与对我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债务人‘同台竞技’,这显然违反了基本法理。”

  “毒奶粉”

  受害者应该优先获赔

  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三鹿集团破产以后对“毒奶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王副秘书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未作说明。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法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般情况下,对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是破产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接下来是政府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对“毒奶粉”受害者这样的侵权之债,《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一点上,本案对《破产法》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受害者的索赔只能纳入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通常不可能获得全额赔偿。“果真如此,受害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显然也有失公平。”尹正友说。

  尹正友表示:对问题奶粉受害者的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因为奶粉质量有问题,对消费者的人生安全造成了损害,也是一种侵权。基于这种侵害所产生的债权,应该具有更优先的清偿地位。“人民的生命健康,毫无疑问,比财产更重要。”

  黎雄兵同样认为受害者应该获得优先赔付,而且“不仅应该优于经销商、供应商等,还应该优先于国家税收。我至今没有看到三鹿集团是否拖欠政府税款的消息,如果有,也应该放在后面。”他的理由是:在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重大行政责任,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政府税收相当于国家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不能对抗受害者债权而获得同等或者优先顺序破产清偿。因此,三鹿集团欠缴的国家税费以及三鹿集团欠付的经销商、供货商货款等债权,在受害者的赔偿债权未获得足额清偿前,无权获得破产清偿。“这与其他企业破产情况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国家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此,法院及相关机构在处理本案时,应该看到本案特殊的法律背景和法律关系,机械地套用法条不合适。”

  事实上,就算“毒奶粉”受害者获得了优先清偿,也仍然存在问题。依据现行《破产法》,破产资产清偿的是已经发生的债权。三鹿集团破产以后再出现新增患者怎么办?对此,尹正友律师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建立一个赔付基金。可以从三鹿集团现有资产中切出一块,设立一个基金,对因三鹿奶粉造成的现实和预期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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