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对外资设限可借国外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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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0:41 中国经营报 | |||||||||
本报记者 邬静娜 北京报道 “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最近就会有动作。”消息人士指出,这个“动作”就是要限制外资流向房地产市场。 专家们说,外资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开发”,已经使市场产生了“泡沫”,因
设限“动议” 此前,外管局和国家统计局相关人士已经在公开场合表示,会适当考虑外商进入国内房地产领域的政策。 中国是在2002年取消外销房、内销房的区别。自此,外资投资中国境内房地产将没有任何政策障碍,中国也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7个成员国中少数几个对房地产投资没有限制的国家。 对外资设限的出发点是共同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伟认为,首先是出于土地稀缺性的考虑,因为土地不可再生,并且不可移动。其次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 中国社科院房地产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认为,国家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比如可在交易环节上设限,要求符合自用原则,违反者禁止转让后所得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或汇出;并且对房地产转让设定最低年限,如果没有超过规定时限就出售的要征收营业税。同时限制境外投资基金购买房地产的上限,并废除外资房地产公司境外融资的超国民待遇规定,甚至可以在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率先实行两税并轨。 国外经验 2005年7月,外管局综合司政策研究处温建东博士在《国际金融研究》杂志上撰文,文章对一些国家的管制政策进行了梳理。 温指出,大部分国家的管制都主要集中在上游交易环节。比如澳大利亚强制要求非居民离开时必须立即出售所购房产,巴基斯坦只允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非居民在当地出售,西班牙、保加利亚对非居民大额出售或超过一定标准时,要求有事前的报备。还有一部分国家则紧守汇兑作为最后闸门,不仅关注流入环节的限制,对非居民资金汇出也有一定要求。比如塞浦路斯,对用外汇购买的房地产,每年出售汇出境外的款项不得超过100万塞镑或总金额的1/3。菲律宾则要求非居民出售房地产的收益必须从银行系统汇出。但汇兑又和交易结合在一起。 管制的方法大则可分为七大类。阿根廷、爱沙尼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限制非居民投资或购买房地产的区域,对边界、海岸线或军事用途区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投资有明确的规定;塞浦路斯、新加坡、波兰都要求对超过一定面积、规模的房地产进行审批;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则对非居民购房超过一定金额,要求审批或报备;而波兰、捷克、丹麦、斯洛伐克明确规定了非居民购买房产的资格;澳大利亚、芬兰等国仅允许自用、休闲;而美国、菲律宾对非居民土地拥有权有上限规定,澳大利亚对非居民购方规定了最高上限;澳大利亚、埃及等国的法律规定,持有房地产满1~5年以上才可以交易。此外,一些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还设有禁止性条款。例如,保加利亚、越南禁止非居民购买土地;捷克禁止非居民法人机构购买农业或林业用途的房地产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