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吕诺)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其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补贴电价组成。
这是近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于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也陆续发布。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与费用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等制度有了可操作的规定。
作为配套法规之一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电价,在项目运行满15年后取消。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补贴电价比上年批准项目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不享受补贴电价。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根据同一规定,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另一部配套法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中明确: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大型发电企业应当优先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说,“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配套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条件的都已落实。全国风能源的调查和风电场选址工作将力争在今年内完成,关于生物质能源资源评价工作正在准备,相关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制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