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陈二厚)税务总局12日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05年11月底,我国总共对外谈签了87个税收协定(不含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目前已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已有78个。这些税收协定的执行,消除了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促进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与这些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奠定法律基础。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走出去”企业的增多,带来的税务问题
也日益突出: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对税收协定不了解,在海外遇到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或税收歧视时,不知道如何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企业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国家利益也受到损害。为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税务总局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
在为对外投资者服务的同时,税务总局还加强了税务相互协商制度建设,制订下发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通过纳税人国内所在省级税务机关向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
税收协定的执行,也促进了国内税收征管。税务总局表示,通过与有关国家开展自动税收情报交换,掌握了大量的中国居民个人和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收入的信息,以及非居民取得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信息。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依法规范“走出去”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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