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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就获得了4000多万元的大单——颇为离奇的是:按照规定,参标企业须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而且这家公司竟用较高的价格夺标!这发生在两个国家部委公开举办的招标活动中。这起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案情涉及多个部委,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 [全文] [评论] 新闻背后 >>查看全部企业观察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案件回放
• 2004年10月,发改委、卫生部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04年底,沃尔公司发现中标者为投标价格最高的公司。
• 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1月7日,沃尔公司先后向国家财政部递交了书面投诉意见。
• 2005年3月,沃尔公司投诉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
•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败诉。
• 2007年1月5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无结果。
现代沃尔简介

  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1日。是一家私营企业,属仪器仪表、电工设备行业。主要以代理进口医疗设备,多年来主要经营血气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凝仪、PCR、血球计数仪及输液泵注射泵为主,并提供相关的备件耗材。

广东开元简介

  广东开元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5日,核准日期为2004年10月15日,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三类医用电子设备、二类医用 化验设备器具以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公司法人名叫杨晓黎。

“阳光采购”深陷暴风眼

  政府集中采购在国际上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但是,我国自2003年1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集中采购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交易量连年递增,然而,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争议不断出现。“阳光法”下为何难见阳光?以致许多人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从而对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产生质疑。

相关报道
相关报道——政府采购质疑多
    政府采购怎能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明明是1100元能买到的打印机,一经过政府采购就成了1500元,而且没有还价余地。这种变味的政府采购引起山东省政协委员的质疑,他们建议尽快改变政府采购的弊端,变“定点”采购为“定价”采购。 [全文]
    政府采购高价与高“节约率”悖论
   政府采购的“节约率”成为不少地方政府采购部门重点追求的目标。一些地方采购部门计算出的“节约率”甚至达到两位数。[全文]
     监督缺位导致政府采购问题迭出
  在具体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部门既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又负责具体采购事务,导致有关部门在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全文]
          管理存漏洞
  岳树民教授建议,除了要扩大公共财政阳光的覆盖面,还应该在反腐、节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等方面下功夫。 [全文]
小调查
1、在这次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中,您认为是否存在暗箱操作?
存在
不存在
不好说
2、广东开元核准成立不足1个月便参加招标,您认为该公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具备
不具备
不好说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 迷雾缭绕
不符合资质企业获大单引诉讼
  在2004年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意外”获得了国家两部委对586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招标项目总计4688万元的大单,并且是在未能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每台设备投标价并非最低等一系列情况下中标的。  
  当年招标的法定监督者“国家财政部”也被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推上被告席,并在一审被判败诉。2007年6月7日,财政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的第159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但法庭至今尚未宣判结果。
     目前,令财政部深陷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尚未云消雾散。该案详情的公开披露却又把两家国家部委、招标中介机构等单位陆续推向重重迷雾之中。[全文]
二审判决结果未出 迷雾尚难散去
     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每台5.68万元,却都落标。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为每台8万元,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
     现代沃尔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向卫生部、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并向财政部提出投诉,均没有给予答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此案同时涉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采购项目总额又高达114亿元,其诉讼当事人的级别和规格之高,标的额之大,在我国行政诉讼史上属于“空前”,因此被称作“政府采购第一案”。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全文]
 部委回应
财政部喊冤 称发改委才是当事人
   6月7日,因败诉方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财政部提出三点上诉意见,认为此案中发改委才是负有主管监督职责的部门,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财政部并称“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本案未当庭宣判。[全文]
卫生部:价格非最终决定因素
   “在医疗器械的采购过程中,价格并不是最终决定因素。”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自林在27日卫生部在京召开的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新闻发布会上就本报记者提出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如是说,“企业是否中标,是由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共同决定的。”这是卫生部官员首次回应“政府采购第一案”。 [全文]
发改委消极不回应
   财政部称在接到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经过联席会议研究将投诉材料转给发改委处理,属于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财政部也将投诉移交结果转告了现代沃尔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财政部的说辞,发改委采取了不回应的态度。《中国经营报》记者就招标事件向发改委发出的采访请求未获响应。 [全文]
 政府采购的硬伤
法律困局——两部法律衔接不合理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该是互为衔接并不矛盾的两部同位价之法。《招标投标法》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同样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这本是相安无事并无冲突之处的,政府采购如果需要以招标方式行之,当然应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样,如果招标投标项目事属政府采购范围,当然也应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然而,由于两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达到“同时”符合的要求,“打架”已是必然之势。
    《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划定“势力范围”,确定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订,而《政府采购法》在第二条明确而又模糊地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两法条块分割之势明显,均与其宣称的“适用本法”不相符。[全文]
监管缺位导致政府采购问题迭出
   监督缺位导致了政府采购的不透明。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物有所值,但是,由于没有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一个经济人本身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也经常模糊招投标主体,搅乱招投标程序,使招投标这一公平竞争的平台演变成权力寻租的平台。
     政府财政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追根溯源在于监督的缺位,鉴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为了确保资金得到高效使用,必须采用监督、采购、预算三者互相制衡的制度设计,强化监督的力量。 [全文]
部委争夺 有利就争权有事就推诿
  《政府采购法》颁布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处于“群雄割据”的状态,政府有关部门既是采购人又是监督人,担当双重角色,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和限制。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由于条款存在着缺陷,致使部委之间争先恐后地制定了部门规章,确定自己的管辖范围,争夺属于本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形成了部门争权的现象。一项总额高达114亿元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项目采购,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财政部监管?责任权利无法清晰划分成为此案焦点。
   在法律上,如何划分各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中所担负的职能,无疑已成了能否让政府采购成为“阳光采购”的当务之急。 [全文]
 期待破解困局
分权制衡
  应建立政府采购的“分权制衡”制度,即监管与采购权力分开,不将采购权集中于某个部门,实行与已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具体集中采购代理操作机构设立在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设立在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
    其实,政府集中采购在国际上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美国于1761年就颁布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也于1782年设立负责政府采购的文具公用局。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阳光工程”“防腐功能”,原因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全文]
启用回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市采购办从2007年3月起正式启用回避制度,对采购人提供的专家需求表进行了修改,从源头上(专家抽取时)就采取控制措施进行回避,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全文]
出台四部新管理办法
   财政部为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四部管理办法,即将陆续出台。这是继今年初连续出台《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的通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和《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之后,财政部推出的又一举措。 [全文]
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 回归节约和反腐初衷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政府采购规模都超过3000亿元,其中约5/6的份额属于地方政府采购。按此规模计算,如果各地政府的采购节约率能够提高一个百分点,那么全国就可以节约资金约30亿元。然而,变了味的政府采购已经远离了节约和反腐的初衷。政府采购本来是要“分散腐败”、避免腐败,却演变成了“集中腐败”。
    政府采购中所存在的潜在腐败冲动是比较强烈的,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被采购官员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让其承担远高于收益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必须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从制度层面把暗箱操作驱除出去。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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