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取提”案件中的许霆来说,无期徒刑是否合理还有待更高级法院裁决。但众多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把“恶意取提”案的潜在“当事人”、涉案ATM自动取款机的制造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暴露了出来。对此,广电运通高层不想就ATM机出错事件做出回应,辩称“我们也是受害方。” [全文] [评论] >>查看全部企业观察
广电运通卷入“许霆案”口水仗
  从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中可以看到,广电运通和广州市商业银行之间签署的销售合同中,对售后出现的事故赔偿做了约定。
   但自2007年8月上市以来,广电运通并没有对案件进行任何的公告或者风险提示。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来看,广电运通不对此案披露的理由似乎很充分,相比一年2.28亿元净利润来说,近20万的赔偿金额太小,不足以进行信息披露。但是,“许霆案”并不是很巧合的个案。 [全文]
广电运通简介

  广电运通是一家以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智能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AFC)等自助设备产业为核心,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现代化高科技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金融自助设备及其系统解决方案,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银行自动柜员机(ATM)系列、地铁自动售票机(TVM)系列、超级自助银行、夜间金库、现金找零机、现金充值机等20多类产品。
    在国内,广电运通已成为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政、光大、中信等全国性银行的选型入围品牌,是国内ATM设备及解决方案主要供应商之一。广电运通产品及服务已在东南亚、美洲、中东及非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许霆案发展脉络

• 2006年4月21日,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被抓获。
• 2007年11月6日,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而已取款属盗窃。
• 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的违法取款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 2008年1月24日,广州中院正式通知许霆的辩护律师,许霆案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取保候审,许霆需在监狱里过新年。
• 2008年2月22日,广州中院重审许霆案,检察官指控罪名不变,辩护律师继续无罪辩护。

工行行长欲博同情惹众怒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被判无期。”———摘自博客《岁月的痕迹湖南人在北京》 [全文]

小调查

1、许霆恶意取款案,您认为责任在谁?
许霆
广电运通
商业银行
不好说

2、您认为广电运通生产的ATM机安全性能是否达标?


不好说

 广电运通卷入“ATM门”
自认是“受害方”
  广电运通董秘任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高层不想就ATM机出错事件做出回应,“我们也是受害方。” 
     对于“恶意取提”案件中的许霆来说,无期徒刑是否合理还有待更高级法院裁决。但众多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把“恶意取提”案的潜在“当事人”、涉案ATM自动取款机的制造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电运通”,002152.SZ)暴露了出来。
     有证据表明,“恶意取提”案件发生后,作为“潜在当事人”的广电运通过民事和解程序,私下赔付“受害者”广州商业银行近20万元。而在此之前,国内ATM自动取款机出错事件也曾多次出现,这暴露出在ATM制造、销售和维护等环节存在着不可小觑的隐性风险。 [全文]
ATM出错不是个例
   ATM机出错并不是个例。据广州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广州商业银行在“恶意取提”案之前也曾发生过ATM机出错事故。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ATM的售后出现问题的案件并不少,生产厂商对ATM的维护期可能会有一个时间约定,但这是由厂商与银行共同商定的,每家银行或者厂商的都不一样。
    既然ATM自动取款机的报错率并不低,那么作为国内知名ATM制造商的广电运通为何在“问题ATM取款机事件”上始终遮遮掩掩?而作为一家于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广电运通是否有必要将ATM自动取款机生产、销售环节之外的风险作以提示,毕竟并不是每起“恶意取提”案件赔付金额都是17.5万元。 [全文]
 ATM机有罪?
ATM出错广电运通买单
   有证据表明,“恶意取提”案件发生后,作为“潜在当事人”的广电运通过民事和解程序,私下赔付“受害者”广州商业银行近20万元。而在此之前,国内ATM自动取款机出错事件也曾多次出现,这暴露出在ATM制造、销售和维护等环节存在着不可小觑的隐性风险。
    媒体发现,作为国内领先的ATM制造商之一,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广电运通不仅不肯接受媒体采访,更未在资本市场上对上述隐性风险进行过任何的“风险提示”,反而以私下民事和解的方式隐藏公司相关成本。这或许是对其投资者知情权的最大亵渎。 [全文]
许霆案律师问责银行 “ATM机,你知罪吗”
  “柜员机,你知罪吗?你是不是魔鬼?”2月22日,备受关注的“银行ATM机恶意取款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在开场时激辩,柜员机出错概率是千万分之一或百万分之一,从刑法的角度惩罚许霆,没有任何预防犯罪的现实指导意义。
    杨振平称,历史上审过西瓜、牛等,虽然柜员机只是一台机器,但在许霆案中却充当了一个关键的“当事人”作用,也是一个主要“责任者”,没有柜员机,许霆案就不会发生,没有柜员机“丧失职业道德”,许霆也就根本不可能“作案成功”。
    许霆的另一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的储户身份,通过电子身份向银行申请、发出指令,银行再通过机械设备“吐”出钱,这完全无异于一般交易行为,是一个合法的交易过程。但是,柜员机为何取款1000元只记录1元?为何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取款17.4万元? [全文]
 放大的荒诞
许霆:我替银行保管钱财
  自我辩护开始,许霆起身前后左右鞠躬道:“感谢所有关注我的人们,感谢新闻媒体的关注。”他似乎把庭审当成了“新闻发布会”,而不是对他命运的审判。
    更让旁听席吃惊的是,许霆说:“当时发现银行的ATM出现了错,我觉得自己有义务代银行保管好里面的钱,所以决定把里面的钱全部取出,待第二天再交还给相关领导。”此言既出,立即引发了一片唏嘘之声。
    此次庭审上,许霆的发言与此前公诉机关笔录材料和一审中自我表述诸多不符,出入最大的就是有关“保管说”的表述。法官曾多次告诫许霆:“你应该说实话,我注意到你当庭辩解与此前多次认同的表述不同。”
    辩护律师杨振平也佐证表示:“看守所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可能是看守所的同伴教他的。他自己根本不懂,别人教他的这些到底对不对。”
    事实上,在整个重审过程中,唏嘘声、笑声一直没有停过。 [全文]
工行行长回应许霆案:银行其实是弱者
  中国工商银行长杨凯生对广州许霆案作出回应,他表示,银行系统出错绝对不能成为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在这样的事件中为银行说话。杨凯生表示,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是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也希望银行业协会能帮助澄清。
    杨凯生说,在广州商业银行ATM机案件(许霆案)审理过程中,有些公众,包括一些律师的说法很荒唐,认为银行取款机系统有问题,犯罪嫌疑人就无罪。事实上银行的系统有缺陷是一个概念,本人犯罪是另一个概念。系统出了问题应由银行机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问责,但不是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这也是金融知识普及的一个内容,对于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的不正确认识,希望协会可以出面澄清。
     刘亚兵对此事作出评价:提出“银行是弱者”这一说法有悖公理;从近几年发生的银行与储户、与社会的纠纷来看,银行的强者地位有目共睹;当银行从国家机构变为企业之后,亟待转变和提高服务意识。 [全文]
 我的钱,谁保护?
银行业需加强信息安全防避
   中国银监会网站日前披露了去年至今发生的五起涉及5家商业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事件;而近日再度开庭审理的“许霆案”更是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些情况均表明,中国银行业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日趋重要。据德勤最新发布的一份针对全球金融机构进行的安全调查报告,中国银行业在信息安全防避行动上仍亟需加强。 [全文]
银行的傲慢与偏见需纠正
   按照许霆案的逻辑,银行方面使用假炒也应服刑,因为按照当前法律,公民持有并使用假钞,是违法的,那银行违法谁来惩处?拿练功钞充当钞票,这是欺诈之举,同样违法。按照市场交易原则,无论ATM机吐得钱多还是钱少,都不合法,银行亦应受到惩处。在许霆案中,有学者指出,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和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过错在先,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此论断并非虚妄之谈。面对罪大恶极、罪恶累累的ATM机案,谁来负责?
    一味把责任归咎为ATM机,是难以服众的,因为ATM机背后是人,是银行;一味寻求客观理由更是说服不了人,如果有起码的诚意,银行何必屡屡拿程序说事?
   说到底,一系列取款机癫狂背后,是银行的傲慢与偏见,是一些人的脑袋出了问题,是真正不拿寻常客户当回事,缺乏应有的尊重。 [全文]
法律真空要填补
   法律的问题还应回归法律体系之内来分析,不应受舆情的太大影响,尤其是民间“道德审判”的干扰。即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国家,陪审团虽然来自民间,但是在审判期间须与媒体隔离,以免受到舆论的影响。对于这次难得的重审机会,应当倍加珍惜,在法律专业的基础上来探讨适当的解决方式。
   当然,在金融机构业已经过商业化改制,各大银行都已整体上市的今天,以前的“盗窃金融机构”的特别条文早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严苛死板的条文应当尽快修正,商业银行应当和其他公私主体同等对待。
   在立法机构尚未来得及修正法律的情况下,有关法院不应被显然不当的严刑峻法所束缚,而应利用这一难得的机会,提请最高法院重新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适用条件,是否应当具有主动破坏安保系统或监守自盗的情节才需要适用此条,并就“数额特别巨大”做出适应现状的新标准,严格约束这一过时法案的危害范围,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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