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审结5起MTV放映权案 歌厅一首赔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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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 08:17 信息时报 | |||||||||
深圳中院审结5起MTV放映权案件并判歌厅败诉 理由是MTV是具独创性活动的作品 时报深圳讯 (广州日报记者 李少华 通讯员 王华兵) 深圳市中级法院昨日发布消息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MTV作品放映权案件,已经由该院一审审理终结。其中3起案件调解结案,2起案件判决,歌厅被判侵权,每首歌曲应赔偿1万元。
争议焦点:MTV是作品还是音像制品 深圳中院在审理这类著作权案件过程中,经过努力,促使香港华纳唱片公司诉深圳酷比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及香港新力唱片有限公司、香港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红加州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加州红文化艺术实业有限公司等3宗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外,依法对环球唱片公司诉深圳市新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月光城等两宗案件作出判决。 今年5月以来,唱片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歌厅以经营为目的,将其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要求判令歌厅所属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涉案MTV内容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抑或是录音录像制品。 判决:MTV是独创性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唱片公司诉请保护的是涉案MTV内容的放映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增设一项,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含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作品与录音录像制品都是对摄制对象的摄制,但两者的区别是,作品的摄制是具有独创性活动,而录音录像制品的摄制是不具有独创性活动,它仅仅是对摄制对象的忠实记录。涉案MTV内容,包含了导演、摄制、表演、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独创性活动,包含了制片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特征,是作品。 一首歌曲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原告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涉案MTV作品,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涉案MTV作品放映权的行为,酌情按一首MTV作品1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原告的合理费用,同时驳回原告唱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对此,被告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三九月光城已提出上诉。 据悉,在调解结案的3宗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歌厅停止侵权,并按一首MTV作品赔偿1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唱片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唱片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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