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必须在交付90天内办妥房产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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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 18:30 北京晚报 | |||||||||
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取得房产证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讯(记者 洪燕杰)业主收房后长期拿不到房产证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了。记者从建设部获悉,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企业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许多业主入住新居后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证。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令买房人头疼的问题,最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同时,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