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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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21: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毛晓梅)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正式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 近年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增长较快,但国内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运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这次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暂行办法》严格遵循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体现了审慎的金融监管。 一是设定资格条件。对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外汇资金量、资金运用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准入环节严格把关。 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同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并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也分别进行了限制。 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托管人负责办理外汇资金和证券的保管、账户开设与管理、清算交割、投资监督等事务,从资金流程上防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保险外汇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允许保险公司委托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对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设定严格的资格条件,从资信状况,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把关,以保证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监控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和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暂行办法》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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