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在珠海市打官司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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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10:33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珠海格力电器(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得到证实,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诉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告仲大军刊登消除失实评论影响、向原告朱江洪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给朱江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12月18日,被告仲大军在广东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褚时健式人物”的评论性文章。仲大军在该文中,以点评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两者之间关系为引,将矛头对准在格力电器担任董事长的朱江洪,把朱江洪评析为“褚时健式人物”,称朱江洪“想通过股权置换,把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8%的股份分30%归他个人所有”,把朱江洪描绘成一个“59岁现象“的人物,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褚时健式人物”。 该文见诸报端后,在广东省及全国给上市公司格力电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朱江洪的名誉权更带来了严重伤害。尤其是随后,全国众多相关网站纷纷转载该文,并发表了相关评论,使朱江洪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舆论的极大困扰和严重打击。 朱江洪遂于今年年初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判,并于今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仲大军所撰写的“格力再现褚时健式人物”一文内容无法律事实依据,是被告主观故意所为,应认定被告的评论和采用无事实根据的事件内容构成侵害行为;其评论效应和虚构事实的手段侵犯了原告朱江洪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应认定被告的侵害导致了原告精神损害和相应的身体伤害,被告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朱江洪其人其事 朱江洪,1945年出生于珠海市,1970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机械系。1970年9月至1988年1月,历任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技术员、技术科长、厂长。1988年2月,出任珠海冠雄塑胶工业公司总经理。1991年,该公司与珠海海利空调器厂合并为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朱江洪就任总经理。1997年5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0年5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摘自格力电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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