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中介服务业7月起启用统一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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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18: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 毛晓梅) 我国将对保险中介服务业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2004年12月31日后其他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这是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
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境内所有从事合法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近年来,保险中介机构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之间手续费结算不规范反映较突出:有的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支付手续费时以自制凭证甚至“白条”入账;有的保险公司将保费收入先行扣除手续费后以净额入账;有的保险公司向一些非法中介或营销员随意支付手续费;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将手续费收入反映为税前列支项目等,致使保险交易主体的财务真实性无从保证,也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费用,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同时须向其报送业务结算明细表。保险公司必须将收到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一律无效。 通知指出,各地保监局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发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