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征医院自立医疗责任风险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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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 13: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医疗责任险难解医患纠纷 本报记者 陈 恳 上海报道
5月17日,周一,对于上海长征医院医教部医疗科的医务人员而言,这是一个“黑色星期一”。 一起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不但搅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更暴露出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苍白无力。原本被给予厚望的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却遭遇医院的冷眼相待,让曾经热情满怀的保险公司徒剩黯然。 “5.17”事件 17日上午上班后不久,长征医院就遭遇了一起“今年以来最厉害的医疗纠纷”。一患者的多名亲属直接冲上医院行政办公楼的二楼,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解决问题。作为医院专门受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医疗科曾面对过各种激烈的情形,但是17日那天这些患者亲属的言行之激烈程度,仍然出乎几乎所有医务人员的意料。 “我们当时正在开会,听到声音,我就赶出来。”医疗科的医务人员邹峻(化名)介绍道,同时他也成为最早被打的对象。 随后,包括长征医院医教部主任、医疗科科长等在内,多名医院医务人员或被打,或被抓扯。直到报警后附近警署的警察赶到现场,才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当天下午4点,记者赶到医疗科。此时,邹峻刚刚做完针灸,脖子下的抓痕历历在目。“真不知道该怎样给家里(人)说。”邹苦笑着说。 “尽管平常遭到的吵骂并不少,但这是今年以来最严重的一起。”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同样眼镜被摔碎,嘴角被打破的医疗科唐科长(化名)禁不住眼角一阵湿润。 长征医院的一医务人员介绍,过去两年来,医疗纠纷比以前增加了。 上海长征医院位于上海市繁华的商业区南京路附近,是上海18家三级甲等(简称“三甲”,系医院的最高评级)医院之一,2003年的收入超过7个亿。不过,其中门诊、急症并不多,主要是医疗风险较大的大病住院、大型手术等的比例较高,而这些大病或大型手术最容易诱发医患纠纷。 此外,另外一个导致医疗纠纷增多的背景也不能被忽略。 2002年4月1日起,法院对医患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诉讼的举证义务由病患方转到医院方,医院如需证明自己的清白,则必须自己举证。 当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取代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与《办法》相比,《条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如扩大了事故范围、鉴定程序公正性有所加强、患者知情权有所落实、事故赔偿标准有所提高等。 但是,长征医院的医务人员说,所有的医疗纠纷中,医生有过错的仅占一部分,而医生和患者都没有过错,或者短时间难以分清责任,以及患者和家属无理取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另外,所有的纠纷中,通过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或者通过法院等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比例比较小,多数都是先和医院“闹”,然后要求赔偿。 长征医院医疗科唐科长认为,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其实钱并不缺,也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需要解决纠纷对于工作造成的干扰。 一知情人士透露,两年前,市卫生局曾组织医院投保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但是,从当时投保的医院,如第六人民医院等反馈的情况看,结果并不理想,医疗纠纷仍然严重影响工作。 “医院风险基金”的尝试 一外资保险公司熟悉责任保险的人士称,早在2000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曾推出过医疗责任保险,但是市场反应并不好。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多数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责任险将是一块大蛋糕,不过,事与愿违,至少目前这个市场仍然没有启动。 长征医院医疗科的人士称,过去,医患纠纷事件一旦发生赔款支付,通常是医院出大头,科室和当事人出小头,所扣的奖金与实际赔款数相去甚远。这样的赔付方式,使医务人员缺乏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如告知制度)的动力。 自从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如何形成一种合理的赔款分担机制,被提上长征医院的议事日程。 最先提出的方案是,由医院、科室(包括科室领导)和当事人共同分担,先后有两个模式,分别称为“6-2-2”方案和“5-3-2”方案。以后者为例,所谓“5-3-2”,即医院承担50%的赔款,科室承担30%,医生个人负责20%。 但该制度遭遇反对意见。因为,如果某医疗事故需要赔偿30万元,科室承担9万,个人需要负担6万。一旦出现大的赔偿,医生的收入将会受到巨大影响,这样医生的压力太大了。 “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型的或疑难的手术就没人做了,新技术、新疗法没有人敢去碰了,大家都收治轻病人,开小刀,求安稳。长此以往,不但医生自己主动‘降级’,出不了名家、名医,并且医院的建设也受到影响,医院因此没了特色,竞争力自然也就逐渐失去了。而最终受到更大隐性损害还是病人。”前述长征医院医务人士称。 基于这样的考虑,长征医院提出建立“医院风险基金”,用于医疗纠纷赔偿的支付。 筹措资金的数量是前三年赔付总额的均数(基数)的120%,其中医院承担一半,并从所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或特大、特别复杂的手术中提取一定利润留存(积分),大概占10%,其余40%由医务人员(包括医、技、护)每年上交,根据各类人员承担工作的风险性不同,每人每年上交的数额大概200元~500元不等。 “基金从今年4月1日起建立,目前的规模为几十万元。这部分钱从每个人的第一季度奖金中扣除,医生和护士被扣得相对多一些。”长征医院的知情人士透露。 而为什么要在基数外再加百分之二十呢? 该建议的主要设计人、长征医院的副院长缪晓辉介绍,因为非正常医疗情况的发生也有“大年”、“小年”之分,所以在这个20%中有10%是用来应付“大年”的,另外10%在年终时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发放。当然发放的奖励额也要根据承担风险的大小决定,风险越大的,奖励越多。 除了要求医务人员缴费外,长征医院还规定,如果医生发生属于“过失”行为的医疗事故,医院将根据事故的后果进行处罚,罚款最高为2万元。此外,下一年的上缴基金翻倍。如果下一年此人又发生事故,在罚款的同时,上缴基金再一次翻倍,以此类推。如果纠纷或事故属于并发症,或者是无法抗拒的,在医护方面的确是没有缺陷的,那么就不罚不加,但也不奖。如果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则会被停止手术,停止处方权等。 “这样一种有奖有罚、风险共担的风险基金制,不仅可以缓解医务人员的压力,同时也可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促使大家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避免纠纷和事故的发生。”缪认为。 但同时,缪并不讳言,采取医院风险基金仅是权宜之计。“我不希望长期如此,还是希望能与国外一样,通过医疗责任险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粟方认为,长征医院的“医院风险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自保。自保对于规模比较大、经济实力比较强的风险单位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风险仍然集中于单位本身,不能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得到进一步分散,所以自保基金存在支付力不足的风险。 “如果‘医院风险基金’不够,可能还是需要医院拿钱。”长征医院的知情人士称。 商业责任险遇冷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医务人员个人医疗责任险,投保数额的制定,考虑了承受能力、风险性和个人历史纪录等诸多因素。一旦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调查取证和赔付,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基本不受干扰。同时,对参保人也有责任限制,如果参保人一犯再犯,那么他的投保额可能会越来越可观,直至没有保险公司会接受他的投保。”缪晓辉称。 但是,长征医院却没有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我国目前没有这种责任险种。”缪认为,虽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医院为单位投保,但是这一体系很不完善。只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的审判结果,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他们的工作与病患方严重脱离,不参与医疗事故处理过程,这不是医院所期望的模式。 廖说,“据某些参保医院反映,投保后医务部门应对医疗纠纷的工作量丝毫没有减少,纠纷量依然如故,而医院的支出却增加了。其实医院是愿意花一定的资金来‘买太平’的,也好全身心地投入医疗工作。只是保险部门还做不到。” 粟方说,实际上,医疗责任保险不能很好解决医患纠纷并不是中国所特有。“从美国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很好解决医疗纠纷和赔偿问题,高额的索赔、高额的判决、高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引起医生和医院的不满,导致部分地区医生离去,使病人就医不方便、费用上升和危险增加,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病人。” 在纯商业保险遭遇困境后,商业保险嫁接社会保险的某些制度似乎成为一条出路。 近期,广东珠海推出了《珠海市医疗责任保险试行办法》,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 根据该办法,将医疗纠纷而非单一的医疗事故作为理赔范围。医疗责任保险费分为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或一般医疗过失行为等医疗事故争议所产生的赔偿,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将自行成立医疗纠纷处理专家小组,协调医患双方更好地解决纠纷。 该办法同时规定,医务人员在执业期间未造成医疗责任事件赔偿的,以各种形式退休或因正当理由辞职需离开投保医院时,将一次性全部返还其积累的个人风险储金给医务人员本人,包括医疗机构缴纳的个人风险储金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