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过度开放终结 扶持本土企业谋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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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30日 10:2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2004年6月1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从这天起,外资零售企业将获准在中国境内所有省级城市合法开设店铺,一部分中小型外资零售企业可由地方商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办法》特别说明,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商业领域的开放将全面取消地域限制。从此,“过度开放”一词将从中国零售业界永远消失。外资零售商们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在中国放手一搏了。
所谓中国零售领域的“过度开放”,主要是指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开设店铺超过了中国在加入WTO时所承诺的条款范围,以及直接从地方政府拿到经营许可,绕过中央政府审批环节擅自开设店铺,同时还采取与中资公司虚假合资的方式绕过控股比例限制,违规开设独资公司。 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是从1992年开始的,当时地域只限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六个特大城市和深圳等五个特区。1999年7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开放城市由原来的11个扩大到所有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中心城市。 遗憾的是,该《试点办法》屡屡遭到外资零售企业的大胆突破。他们看准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迫切心情,从而采取在地方拿牌照饶过中央审批的方式,光明正大地到处开店圈地。 从此,中国零售历史上空前的“过度开放”声讨开始了,2002年,东方家园建材超市董事长张宏伟组织人力对违规外资零售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形成了100多页的报告。这份报告得到了中央高层的肯定批示。这就是日后赫赫有名的“中国零售过度开放报告”。 2002年10月,原国家经贸委相关官员公开承认商业领域存在“过度开放”。2003年的两会,两会代表纷纷提案要求严惩“过度开放”。2003年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级管理体制”(讨论稿)被披露,显示监管层开始制定切实措施惩罚违规外资企业。 然而,2004年初,传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分级管理体制”(讨论稿)流产的消息,原因是“离全面开放时间过近,现在制定法规为时已晚”,无实际意义。2004年4月19日,《试点办法》修订版《办法》主要内容平淡出台,除了地域限制修改为“地级市”未被采纳,仍然保持省级市的限制外,业界期待的惩治过度开放的条款完全不见踪影。 在保护本土企业与履行入世承诺的冲突之际,我们只能选择后者。但是,国外的一些经验证明,两者或许并非完全冲突。 德国主要是本土企业麦德龙;在美国,满眼都是沃尔玛的红字招牌;英国人一般都在本国企业TESCO买东西。可见,世贸各元老国扶持本土零售企业都是有一手的,这本来就是名正言顺的事情,更别提给外来企业超国民待遇了。 以德国为例,凡是900平方米以上的新开业店铺就要通过听证,如果政府和周边居民不同意,这个店铺绝没有开的可能,即使通过听证,也得至少等上三个月才能开始施工。这种措施不但保护了环境,还给商业竞争加上了人为的竞争壁垒,外来的零售企业进入主要市场成本加大,不得不通过收购本土企业进入市场,这样,即使是那些不能与国际零售巨头抗衡的小企业也有了归宿。 流通企业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并非盛世危言,更为危险的是中国供应商面临的窘境。当流通渠道被外资超市完全掌控后,中国供应商不但成为首先被挤压利润的对象,还会进一步沦为永远的加工厂,即使产品销到国外,也要面临被跨国零售企业贴牌的命运。逐利的资本,最终将会把所有的利润带到跨国零售企业各自的老家,而不是创造培育这些利润的国家和市场。 需要思考的不仅仅是政府相关部门,更多的问题恐怕还要由本土零售企业来回答,而这其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依然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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