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配额制实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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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8:1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澳大利亚:配额制实践 ——访新南威尔士州可持续能源发展局局长Mark Fogarty 本报记者 李 磊
北京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下简称《21世纪》):澳大利亚现在的电源结构是怎样一个情况? Mark Fogarty:澳大利亚和中国一样有着异常丰富的煤炭资源。煤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是我们的出口产品。 电源结构上,煤炭占据了56.5%,天然气占17.4%,水电占12.8%,石油占3%,其他非可再生能源占8.9%,可再生能源占1.4%。由于化石能源比重高达85.8%,使得澳大利亚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高于世界大部分国家,改善环境的压力很大。从政治经济角度来看,澳大利亚需要不断降低对煤炭等化石能源的依赖而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渐转变为低炭经济国家。 《21世纪》:也就是说能源安全却并不是你们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动因? Mark Fogarty:是的,你说得没错。保护生态环境才是澳大利亚政府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首要出发点,其次是为了提高高峰用电的供应量。澳大利亚各州的州长都是环保主义者,当然这也许和公众有着很强的环境意识有关——我的意思是即便那些政治家的心灵深处并不是“绿人”,(但为了选票)他们也必须表现得像那么一回事。(笑) 但无论如何,这个共识是形成了。尽管澳大利亚政府至今没有在京都协议上签字,其仍在努力实现京都议定书为其规定的排放目标——到2010年,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只能增加8%。 《21世纪》:我们知道,澳大利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模式不同于德国、西班牙等国家的购电法,而是采用和英国类似的配额制。 Mark Fogarty:澳大利亚配额制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其实是和京都协议为我们制定的排放目标有着紧密联系的。 因此,制定于2000年12月并于2001年4月实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MERT法案)规定了从2001年到2010年强制的可再生能源比例目标,即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从1997年的10.7%提高到2010年的12.7%。法案中还规定,要将此比例一直维持到2020年。 《21世纪》:这就是澳大利亚配额制的全部内容吗? Mark Fogarty: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拥有立法权,各州也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自主权。也就是说各州有权根据本州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可再生能源法。 比如新南威尔士,尽管没有单独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主要是该州2002年制定的电力供应修正案(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该法案规定,新南威尔士州的电力零售商200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比1990年减少5%,并在以后的5年继续保持这个水平,超出部分将按照15澳元/吨(含税价)进行罚款。为了保障温室气体减排法案顺利实施,还确立了可交易的温室气体减排证书制度。 就联邦立法而言,为了配合《可再生能源(电力)法》的实施,澳大利亚2000年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处罚)法》,2001年还制定了《实施细则》。新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管理办公室对该法的实施进行监管。 《21世纪》:制度设计包括了哪些方面呢? Mark Fogarty:比较复杂,我可以给你一个图,显示的是发电义务履行、绿证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关系。 《21世纪》:请您简单归纳一下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特点。 Mark Fogarty:首先,配额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来配合。在澳大利亚,虽然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但发电商售电收入加上出售可再生能源证书的收入,基本上可以与常规能源进行竞争。这是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其次是发展目标比较低,容易实现。从目前澳大利亚MERT法案实施的情况来看,90%以上的义务主体都能达到可再生能源的强制目标。 三是立法中的法律责任明确。目前澳大利亚有50个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定义务主体。此外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办公室的负责人由总理任命,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进行认证,监管可再生能源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的评估,还可以对违反MERT法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