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购电法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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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8:1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德国:购电法模式 ——访德国技术合作公司能源经济学家Jens Drillisch 本报记者 李 磊
北京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下简称《21世纪》):德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公认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最快的国家了,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Jens Drillisch:德国2003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已经达到了463亿千瓦时,占发电总量8%左右,是1990年的2.5倍。其中风力发电增长最为迅速,2003年底,装机容量已达到1461万千瓦,占世界装机总量的37%,占欧洲市场的50%。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小水电和风力发电占据主导地位,分别占44%和40%,其余为生物质能源发电,约占15%。在推动光伏发电方面,德国也有突出成就,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光伏发电在发电总量中占1%的国家,显示了光伏发电可以由少到多,在能源结构中占据一定比例的可能性。 也许现在德国算是世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先锋,但我想说的是,中国也有成为这个领域领袖国家的潜力,只要有务实的政策和有效的法律设计和实施,就像德国正在和已经做了的那样。 《21世纪》:务实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您能详细谈谈吗? Jens Drillisch:就个人的观点,我倾向于先提一下非常重要的另外一点,就是要保证将可再生能源学科设置到大学的课程中去——持续的研发力量是很关键的。我非常高兴地看到,在你们的法律草案中已经提到了教育。 回到政策和法律,德国政府有着雄心勃勃的目标,即到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国电力供应的比例增长到12.5%,2020年到20%,甚至是2050年的50%。为此,2004年4月2日我国议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案,试图体现两个原则:一是使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合理的固定电价,从而鼓励更多的私营企业投资和其他方面的融资;二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鼓励先进技术的应用。 《21世纪》:修订案之前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 Jens Drillisch:之前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1年联邦政府颁布的《电力入网法》,强制要求公用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当时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已经建成的中小型水电电力上网困难和得到合理的水电上网电价问题,同时也希望扩大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 按照该法,风电、水电的上网价格为电力销售价格的90%。功用电力公司必须按照这个价格收购风电、水电等电力,即明确了“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三个原则。到1998年,风电装机由1990年的5.6万千瓦发展到208万千瓦,平均单机容量由160千瓦增加到470千瓦。 但1998年,德国电力行业市场化带来的销售电价整体下降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和输电商之间出现了利益矛盾,于是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出台。 《21世纪》:我们知道像德国这样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模式被称为“购电法”或者电力加价制度,您能简单概括一下这种模式的立法特点吗? Jens Drillisch:这种制度具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一是强制入网,即输电商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生产的电力接入电网;二是优先购买,输电商有义务购买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生产的全部电量;三是固定电价,输电商有义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价格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支付固定电费。 加价制度或固定电价制度能否成功取决于电力入网费的大小:如果太低,会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发电量的下降;如果太高,则又会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确定合适的电价是一个核心。 《21世纪》:这些特点其实决定了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至今的成功? Jens Drillisch:可以这么说。因为固定电价机制效益明显、风险小,有利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在固定电价机制下,1991年后风力发电装机的年增长率在德国达到了55%,同时,装备制造业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技术成熟,使风电成本显著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