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新资本协议将对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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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 07:4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我很高兴能借此机会对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协议)发表意见。在新协议公布以后,银监会就要求中国银行业从新兴市场国家的角度对新协议进行认真研究。为方便大家的讨论,我们将新协议的中文译文登在银监会的网站上,以使尽可能多的读者了解新协议。我们认为,征求意见是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提 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我们认为,巴塞尔委员会修订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程。我们对新协议期望达到的各项目标再次表示支持。新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我们认为,相对资本监管而言,新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风险管理。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情况更是如此。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考虑到中国银行业才刚刚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向监管当局报告贷款质量并用于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借鉴新协议、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这一趋势令人鼓舞。 显而易见,通过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有机结合在一起,新协议力求把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方法固定下来。然而在定稿前,新协议还须做进一步的修订,以确保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的非十国集团国家实施的新协议主要原则和具体条款。新协议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并且是在十国集团国家内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如果在中国实施新协议,与实施老协议相比,新协议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会提高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新协议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他们海外的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压力。 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我们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银行应该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在一段时间之后,如银行条件具备,我们将考虑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并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机制。 在此,我们非常希望巴塞尔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在向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开发先进的内部评级体系所需技术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咨询公司和评级机构已加大了商业运作,提供了许多可能符合新协议要求的解决方案(违约模型、盯市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然而,选择正确的方案并不容易,更不用说以后巨额的开发成本,另外今后监管人员理解各种体系、以及监测各种体系的运作也面临挑战。 我们都一致认为,资本充足、管理良好的银行体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如果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管理良好,那么国际金融体系将更趋稳健,银行业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发展和削除贫困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十分清楚,如新兴市场国家能使用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这将促进银行改进管理。国际监管组织与私人部门一起,可在转移内部评级体系开发的经验和技术诀窍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这将大大地降低新兴市场国家开发内部评级体系的成本,有利于促进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实际上,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技术援助,但这些援助只是针对某些个别的银行。总体上讲,新兴市场国家需要更为系统的援助。 令人欣慰的是,在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组建了一个由有关国家监管人员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帮助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实施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过渡性总体框架。正如我国银行所提出的,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资本监管的内部评级法是不可能的。国际监管组织的支持和私人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对帮助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从而确保向新协议的过渡,至关重要。 最后,我们希望新协议在十国集团的实施不应对在十国集团国家经营的非十国集团国家银行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了解到,新协议实施工作组正在制定有关监管当局之间紧密合作和信息交流的一些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表示,考虑到各国监管当局的工件重点不一样,近期内在非十国集团国家全面实施新协议可能并不是监管当局主要任务。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对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而言,实施新协议的挑战是巨大的。即使把实施新协议作为工作重点,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也没有资源确保实施的成功,更不用说全面享受新协议的各项益处。因此,在商业银行继续改善风险管理、增加资本的同时,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也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但是十国集团国家和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差距仍将继续存在。考虑到以上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在制定本国规则和实施新协议时,不应强求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即:在其境内有分行的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实施新协议或在达不新协议要求时限制其业务发展。虽然,老协议与新协议不同,但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现实的选择。 我们希望提出的意见(包括附件)对巴塞尔委员会能有所帮助,也希望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本文为7月3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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