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介将可办境外就业 但须缴纳一定备用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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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16日 08:50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1月15日电(吴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目前已草拟完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待审核。这意味着广东省现有的各种类型的职业中介可以有条件进入境外就业业务,其中条件之一就是必须缴纳不少于50万元的备用金。 据悉,今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目前已经正式实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培训处有关
由于从事这项业务的特殊需要,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被要求缴纳不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备用金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据悉,由于广东毗邻港澳,境外就业活动相对较频繁,业务量大,为此在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基本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之外,还将考虑具体情况,比如备用金方面,国家规定的是50万元,广东拟将这个数额适当提高,具体是多少尚未定下来,据估计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此前广东省从事境外就业的合法中介只有3家,全部为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的境外就业部门,但是业务量不大,不能满足需求。为此,将允许所有的职业中介有条件进入这一业务。据称,虽然广东省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但目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接到了3家职业机构的从事境外就业业务的申请。 据记者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少数不法分子甚至打着介绍出境就业的旗号组织非法移民或进行诈骗活动。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就是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