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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百万保险凌晨遇害 200万附险该不该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28日 10:06 南方都市报

  

作为国内第一家中英合资且唯一总部设在广州的寿险公司,信诚人寿的广告牌遍布街头。

  在广州事业小有成就的投保人陶勇(化名)先期缴纳了保费,但在通过体检后的第二天凌晨突然被杀,而此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还未开出保单。

  而更为离奇的是,陶勇的家人并不知道陶已买了巨额保险。只是在代理人黄女士随后打电话到陶勇的手机,陶的弟弟接听后才知道了这件事。陶勇的弟弟没有声张,他翻了陶勇的遗物,找出了投保单,并在20天后向信诚交涉。信诚方面在两个月后作出理赔:赔付主合
同保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合同保金200万元。

  今年7月上旬,这笔保金的受益人———陶勇的母亲一纸诉状将信诚人寿推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被告席,诉请200万保金应一并赔付。

  戏剧性地出演国内时间最短、标的最大个人寿险理赔官司的主角,国内寿险市场的新进力量信诚人寿以及主审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旋即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体检后不到十小时投保人不幸被杀害

  前天,记者见到了陶勇的弟弟,自称心情很差的他向记者讲述了哥哥受害的情况以及家人的索赔情况。

  据陶勇弟弟透露,陶勇和弟弟一起在广州经营一间医药保健公司,事业小有成就。2001年10月18日凌晨1点左右,陶勇和另外三位朋友(一男两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旁边突然冲出一名男子,持刀朝其中的一位女士刺来,将该女士捅伤,陶勇刚好在女士身边,马上与其搏斗,不幸被其刺死,那名女士也同时被刺死。事后,陶勇家人才了解到,行凶男子是该女士的前男友,因情变而起杀意,并于当晚寻仇。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介入此案调查,并于第二天早上抓到了行凶歹徒。

  闻知陶勇死讯,原本幸福的家庭顿时陷入悲痛之中,但随后一个突然打来的电话却让陶勇的弟弟不得不打起精神应付。就在陶勇死后的几天,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打电话到陶勇的手机上,陶勇的弟弟接听了电话,从而意外地了解到一个消息:陶勇已在信诚人寿购买了一份保险,并已交了款。就在陶勇死前不到十小时,即10月17日下午,陶勇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处完成体检。

  100万主险顺利获赔 200万附险索赔遭拒

  据陶勇家人向记者透露,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勇听取了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陶勇在投保书上所写的受益人是他的妈妈。10月6日,信诚人寿向陶勇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陶勇根据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

  2001年11月8日,陶勇的母亲(受益人)向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过充分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信诚智选投资连接保险”(即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规定,认为陶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信诚人寿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自感满腹委屈的受益人于2002年7月4日愤而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暂由2002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02年7月4日),本息合计204.864万元。

  据悉,天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8月份上旬将正式开庭审理。天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作出公正的一审判决”,而终审判决的最终出台,无疑将使得争议迎刃而解。

  新闻背景

  信诚人寿是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各出资50%设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它于2000年10月成立于广州,是国内第一家中英合资且唯一总部设在广州的寿险公司。

  正因为信诚外资和市场新进力量的背景,使这桩国内时间最短、诉讼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纠纷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不仅如此,最终的判决结果还将解决填写了投保书,缴纳了保费,通过了体检,但在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关系是否确立的问题。而且,鉴于此案的警示作用,业界猜测甚至会引起国内惯用投保程序的变更,及:缴费与开出保单同时进行。

  -相关新闻:保单未出投保人死亡 平安保险作全额赔付

  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争议焦点保单未出保险合同成立否?

  原告:已经成立“缴纳保险费表明投保人履行了最重要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的争论可归结为一点,即投保人陶勇与信诚人寿的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确立。

  原告代理人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闵卫国律师认为,陶勇与信诚人寿双方的书面文件和已经进行的缴纳首期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等客观行为,表明双方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表明,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在保单签发前就已成立,出具保单是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保险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保险合同事项主要内容已在双方文件中明确,缴纳和接受保费表明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缴纳保险费表明投保人履行了最重要的义务,这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吻合。

  “退一步讲,如果投保人与信诚人寿的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人寿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保金的理赔意见。主合同关于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尚未成立 “赔付100万元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尝试”

  信诚人寿管理系统总监张简志汉针锋相对地对闵卫国提出的理由进行了辩驳: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地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了“特殊情形”,并不意味着核保成功,合同成立。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得知,该“特殊情形”为:“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据此国际惯例信诚作出了对主合同100万保金的赔付。“信诚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未出具保单)下的特殊情形作出了理赔尝试。”张简志汉说。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则严格表述为“本公司对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之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我们不赔付附加险200万保金,是严格按照条款的规定来操作的”。

  业界观点不一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我个人赞成对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金不予赔付。”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邝景

  陶勇的弟弟给记者出具了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所著《人身保险》一书的要点: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要约被承诺,其标志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二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分期缴费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身保险合同才正式生效,因此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1)出具保险单在先,缴纳保险费在后。……(2)缴纳保险费在先,出具保险单在后。在投保人已经填写了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而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之前,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按照惯例或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一般要承担给付责任,即使事故发生在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期限开始之前或保险人审核后决定不予承保,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也不能再把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而拒负保险责任。这是因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表明有投保的诚意,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表明初步同意承保。从收取保险费到出具保险单的时间很短,把保险期限略微向前扩展,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优待,使保障更充分。

  为确认魏迎宁的观点,记者数次致电中国保监会,但遗憾的是与魏迎宁联系未果。

  不过,与之相对,广州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邝景略明确表示,“国内的金融立法不太完善,但信诚人寿是严格按照保险条款来理赔的,我个人赞成对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金不予赔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郑广雷戎明昌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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