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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过渡性修改 预留未来开放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23日 09:4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华中炜 《经济参考报》记者赵江山

  《保险法》修正案已于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年内将会公布施行。媒体透露修正案情况以后,保险公司人士普遍认为修改过于保守。专家则认为,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是过渡性质的,未来三至五年内才会有大幅度的修改。

  近年来,业内修改《保险法》的呼声很高,从监管层、保险公司到学术界,各方都认为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已经不合时宜。保监会成立后,监管层多次在各种场合表示要修改保险法。中国入世以后,必须清理与入世时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规条文,修改《保险法》已经势在必行。另外,保险公司渴望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也积极为修改《保险法》奔走造势。

  目前所知的修改情况让保险公司有些沮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保险法》短期内大幅修改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一系列经济类法律中,《保险法》并不是基本性的法律,与加入世贸组织关系不大,大规模的调整还排不上队。因此,他认为这次修改注定是临时性的,同时他预计《保险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会有大幅修改。

  资金运用初开门缝

  资金运用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的心结。据统计,2001年底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为3702.79亿元,当年资金运用收益仅为139.49亿元,究其原因,巨额保险资金中存于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就占了74%。保险资金被政策所局限,现行《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据悉,这次《保险法》修改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理由是,现在已允许中外合资设立保险公司。投资保险公司也是向企业投资,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彻底放开,可以涉足除证券业以外的所有领域呢?并非如此。目前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者进行参股等投资活动都要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外,‘法无禁止即可行’,而国内并非如此,国内常常是法律规定能干什么才敢干什么。”

  全面放开资金运用渠道只是保险公司的一厢情愿而已。中国的资本市场发育很不完全,作为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并不能完全控制其风险。而保险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保监会的监管之手自然不敢放松,这从这次修改对费率市场化的态度就可以看出。修改草案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有人士指出,审批范围由保监会指定说明费率市场化的路还长,更不要说敏感一些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了。

  其实,保险公司对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热望源自对投资型保险规模迅速膨胀的担心。而资金闲置,本身就孕育着风险。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何静芝曾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现在我们的分红保险销售得很好,我们也捏把汗,保费收来是要向保户交待的啊!”投资型险种对资金运用收益有所要求,而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狭小,难怪保险公司要担心了。何静芝曾多次呼吁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独立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她这一派的观点认为,与其由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混在一起,不如定向的保险基金更加能控制风险,更加妥当。而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证券公司无疑打破了这种梦想。

  对于保险投资,各方一致认为应该放宽,但放宽到什么程度就没有共识了。一些人士认为,投资渠道的保守放宽将不利于投资分红类产品的成长。而郝演苏认为,投资型保险迅速膨胀只是暂时现象,投资环境一旦宽松好转,投资型保险的势头就会下去。不久前,国有股减持停止,股市上扬,投资类保险销售量立刻下降。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认为,这次保险法修改不得设立证券公司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但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未来资金运用不放开,这里为将来的开放留下了余地。他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分阶段制定相关投资细则,对投资的方向不断调整。

  修改方向:促进保险市场化

  王绪瑾认为,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保险法》现在及未来的修改要在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是关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此次《草案》中提到,将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人身保险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中国保险行业与国际通行惯例的进一步接轨。王绪瑾认为,财险公司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原因在于:从可能性看,二者业务性质相同,都属于短期业务,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从必要性看,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这正好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监管目的一致。

  其次是保险条款和费率要市场化。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一是为了保证公平需要。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通常要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是基于保险人作为起草人的。因此,还保险人起草人地位,正是公平原则的需要;二是中国保险市场已经逐步发育,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已经基本具备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能力;三是价格和产品策略通常为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保险市场营销惯用的重要手段,实行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将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四是我国已经在广东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试点,说明其修订的必要性所在。

  三是完善保险投资监管。基于中国情况并借鉴海外经验,改进保险投资监管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在目前保险投资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规定相应的投资比例,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放松投资方式利于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便于保险公司通过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后者则为其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该比例可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前者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四是保险组织形式要多样化。我国目前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而在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是保险组织的重要形式。尤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2000年进入全球500强的49家保险公司中,占有17家,这是因为相互保险公司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一致性的重要优势。因此,我国的保险组织形式应当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以及其他保险组织。保险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重要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保险需求的多样性,同时有利于构架我国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模式。一方面具有大量的公司存在,利于促进竞争;另一方面少数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较高,利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为此,应当打造我国的“保险航空母舰”,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改革、股份公司的增资扩股,以及一定程度的购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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