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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将于2月起遵循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10日 09: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一月九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将于二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中国面对“入世”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这一新出台《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
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七个条件中,前三个是中国入世承诺的内容,后面四个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市场准入审慎性条件。

  关于资本方面,《条例》规定,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至少二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同时,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中国保监会可以提高上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在监管方面,《条例》还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资本金,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调整,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发生重大亏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等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可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以及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活动。

  据此间《经济日报》今天报道,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具有外国资本来源,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该《条例》对此有一条特别规定,即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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