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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下岗者干个体每年减税8000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13:46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 (记者 关艳玲)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年将减免8000元税款;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交纳社会保险,企业每年减免税款4800元……沈阳市地税局于昨日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扩大享优惠纳税人范围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扩大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范围。”沈阳市地税局税政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新增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其次是扩大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无论是商品零售企业还是非商品零售企业,均可享受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原再就业优惠政策相比,现有企业及非商品零售企业,增加了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待遇。

  同时,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在沈阳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持辽宁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在省内通用。外省市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沈阳不能享受优惠。

  税款全免变成定额减免

  据市地税局介绍,新政策与之前相比,有两个最大的变化。首先就是下岗个体户由以前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变化为现在的按定额减免税款,每户每年最高可减免8000元。

  新政策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款实行不征不退

  据介绍,纳税人年度应缴税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享受减免;大于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扣减应缴税额。为减轻纳税人资金占用负担,经地税机关认定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减免的税款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在一个年度内,如果规定的减免税额度纳税人已经扣减完毕,剩余应缴税款就必须如实申报缴纳。

  但如果纳税人年度实际享受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规定的减免税限额,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差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每安排一下岗者减税4800

  新政策的另外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此前沈阳市规定,凡是企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就可以享受减免部分税款的优惠。新政策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每安排一名下岗者就可减税4800元。

  根据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此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企安排下岗职工也免税

  新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也将给予税收优惠。

  沈阳市地税局表示,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首先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其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同时还要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此外,还要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3年

  “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政策执行期延长3年。”沈阳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新规定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而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在2008年底前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加入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2008年12月30日,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至2011年12月30日。

  据介绍,对个体工商户来说,享受原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从今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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