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余鹏耀医疗损害案件”(详见本报1月14日A1版报道)终于有了终审结论。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关于福建邵武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对余鹏耀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法改判医院对余鹏耀脑萎缩、颅内出血后遗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97年10月5日,原告母亲李凤莺被送入医院待产,经检查,产妇和胎儿情况一切正常
。当天下午,第一胎顺利产出,第二胎却出现变故,准备实施剖腹产,但麻醉师不在现场,该男婴即原告余鹏耀未施剖腹产术娩出,一出世便有窒息、抽搐等现象,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阴囊水肿、脑水肿”,这些症状导致孩子脑瘫。事后,原告父亲余战胜认为婴儿出生时的窒息现象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有关。
2001年6月,余鹏耀将医院告上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病历的文检鉴定中,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认定余鹏耀及其母亲的两份病历共有68处被涂改。
随后法院又先后委托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华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但三部门都认为原始病历有68处涂改,继续鉴定无实际意义,因此均不予受理。在医疗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判定该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余鹏耀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因确与医院对病历的更改有关,且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应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医院不能证明余鹏耀的病因与其接产及医疗行为无关,因此,医院应对余鹏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4.6万余元。(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万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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