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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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9:28 中国消费网 | ||||||||||||
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余鹏耀医疗损害案件”(详见本报1月14日A1版报道)终于有了终审结论。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关于福建邵武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对余鹏耀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依法改判医院对余鹏耀脑萎缩、颅内出血后遗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97年10月5日,原告母亲李凤莺被送入医院待产,经检查,产妇和胎儿情况一切正常
2001年6月,余鹏耀将医院告上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病历的文检鉴定中,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认定余鹏耀及其母亲的两份病历共有68处被涂改。 随后法院又先后委托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华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但三部门都认为原始病历有68处涂改,继续鉴定无实际意义,因此均不予受理。在医疗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判定该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余鹏耀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因确与医院对病历的更改有关,且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应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医院不能证明余鹏耀的病因与其接产及医疗行为无关,因此,医院应对余鹏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4.6万余元。(编辑:李旭波)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万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