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共享欠贷个人信息 储户认为侵犯隐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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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9:00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记者 岳瑞芳 欠贷人认为隐私权被侵害,银行业协会称没违反商业银行法 在北京媒体持续几日长篇累牍的报道之后,11日,北京银行业协会毫无悬念地公布了银行欠贷客户的失信情况。
从发布的信息看,截止到2004年9月,北京共有6577人因欠贷问题被列入由16家银行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内,其中包括2876名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和3701名汽车消费贷款客户。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引发质疑的主要在于银行此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隐私。对此,北京银行业协会11日解释,系统内记录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等信息仅限由银行内部共享,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的只是欠贷人的整体特征,如年龄构成等,并未涉及客户的具体个人信息,不存在侵害隐私问题。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一些上榜客户,他们对银行业协会的做法还是颇有微词,认为协会的做法无论怎么说,对客户的权益都是一种伤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欠贷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导致客户欠贷的原因很多,可能会有恶意欠贷者,但不能否认也有客户是出于其他客观因素,不得不拖欠还款的,他们也许正努力工作偿还贷款,对这些人来说,银行的做法有失公平。 对此,北京银行业协会11日表示,虽然一般来说系统内记录的信息将会长期保存,但若借款人主动还清所有欠款,北京银行业协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考虑从系统中删除其不良记录,以解除消费者后顾之忧。 即便这样,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在接受采访时依然斩钉截铁地认为,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也无论出于怎样的初衷,银行都无权擅自公布客户私人信息。哪怕是仅在银行内共享,对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客户来说,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谷辽海说,如果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愿意共享欠贷人信息以联手应对失信行为,那起码也应当在贷款之时与贷款人约定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该贷款人的私人信息批露给其他银行,否则就是单方面擅做决定,不但违反了合同的强制性保密条款,也违反了合同双方应有的平等、自愿原则。 而对客户的隐私权问题,北京银行业协会也于11日特意做出声明。在声明中,北京银行业协会表示,对于《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对存款人保护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为客户保密的规定,银行从来都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做法没有违反其中的任何规定,也没有违反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任何约定。 而且,北京银行业协会认为,在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因此,北京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是符合规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工作。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银行的做法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伤害,但他表示这种伤害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银行债权也需要受到保护。刘俊海说,在整个社会信用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采用适度的方式,比如通过共享欠贷人信用信息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是可以理解的,应赋予银行一定的自我保护手段。他进一步强调,由于银行的债权保护不是孤立的,背后牵扯着广大储户的利益,因而更加需要引起重视。 刘俊海说,消费者和银行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的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界一般遵循化解冲突和寻求双赢的原则。具体到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刘俊海认为,在国内目前个人无法申请破产保护的情况下,银行客户要尽量做到量入为出,对负债负责,做有诚信的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