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林报道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宣布,从12月1日起,本市将启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统一监制,并在全市使用,使用对象只限于取得内销、外销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现房和存量房的合同仍由买卖双方按《合同法》等法律自行制定。
在此前,已取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均可在市国土房管局领取合同文本,内销、外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编号分别标注N.W.J以示区别。从现在起,市国土房管局不再印制《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三种契约文本一律停止使用,但在今年12月31日前,在征得购房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发企业还可以使用,而12月1日前,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含已经办理预售、预购登记的)三种契约文本不再换签新的合同。
据了解,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紧密,涵盖了商品房买卖的各关键环节,约定的内容完整严密,并充分考虑了对于弱势地位的购房人的提示和保护,使买房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并且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从而避免掉进过去购房纠纷中常出现的“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