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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1月21日 13:45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于今年2月份被合资饭店招收为勤杂工,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限为6个月,试用期间饭店每月发给我工资150元。后来我听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元,工资不应低于这个标准。饭店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的工资,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王莉 王莉同志: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试用期包括熟练期或见习期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未作明文规定。但劳动法在第四十八条中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部劳发(1994)489号《企业最低工资》对最低工资概念的界定,可以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包括法律规定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就要求:(1)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便是经协商劳动者自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受领工资的仍为无效。(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标准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此,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论其身份、年龄、性别都应一视同仁。那么什么是“正常劳动”呢?所谓“正常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就应视为是正常劳动。而劳动者在学徒期间、见习期间或熟练期间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正常劳动,应视其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定,而不能以一般劳动者劳动的标准加以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就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饭店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侵犯职工工资报酬权,属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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