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企业进入创业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000年11月04日 13:15  国际金融报 微博

  目前对创业型企业来说,对于进入创业板的基本条件还存在着许多的疑问和误区。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究竟需要哪些基本的条件。说到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清楚,目前创业板的发行上市规则还在征求意见之中,社会上流传着多种的版本,有着不少的差错与误传,在发行上市规则尚未最后确定之前,任何的说法都有可能有出入,但这里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进入创业板的基本条件,是基本上得到确认的,这些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两种途径:(1)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或者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2)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第98条、第99条和第100条的规定,以变更方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资产、负债及营业收入方面

  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3、经营年限和营运记录方面

  企业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4个月以上(1)同一管理层———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管理技层核心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的24个月内未发生变化。

  (2)主业突出、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至申请发行股票时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提出申请之前二十四个月内,是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主务,该种主营业务有实质性进展。原企业整体改制或有限公司依法更改的,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

  4、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至少二名,并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5、股票上市流通的有关条件

  A、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1)股本总额不低于二千万元;(2)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二百人;(3)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B、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票首次上市满一年后方可流通,其中管理层股东应当向交易所承诺其持有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出售。

  需要指出的是,创业板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为做到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国家不可能一窝蜂让众多企业上市,首批能够上市的企业确实是质地优良、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不能够上市的企业,并不能够代表其成长性不好或技术含量不高,除宏观政策调控外,有许多问题还取决于企业自身。(金斯达克张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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