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改房改姓“私” 公私房使用权可交换

2000年10月17日 15:09  扬子晚报 

  厦门讯 厦门市率先在全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房改房属于私有住房,并允许私有住房所有权与公有住房使用权进行交换。

  《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近日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并施行。业内人士认为,这无疑将对现有的房改制度造成冲击,因为原来参加房改者要改变现有的住房状况,只能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而现在,人们可以用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他人所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进行交换。为使公有住房使用权入市更有操作性,厦门市土地房管局还会同物价、统计部门联合制订了《厦门市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及有关规定》。该项规定根据住房建筑面积、地段环境、结构等级、成套情况、楼层层次等差异,明确了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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