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原则上不建议使用法人配售发行方式
--发行人应保证使其股票发行1年后,可随时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15%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
本报讯 为规范向法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指引》规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再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指引》强调,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对法人投资者的股票配售量最低可调减至0股。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指引》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法人配售发行时的责任做了规定,明确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发行人应保证使其股票发行1年后,可随时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25%,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15%;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原则上不超过2家,特大型公司发行时,可适当增加战略投资者的家数。在发行前发行人应将可能成为其战略投资者的法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申购价格范围、申购资金来源等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内部设立的“法人配售审核小组”审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指引》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法人配售结果公告前,将法人投资者的申购数量、申购家数、申购价格的具体分布情况上报;配售结果公告中,应详细披露法人投资者的申购情况及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解释价格确定过程和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可比照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加预约申购。已获配的法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同时参加上网申购。辽宁在新中国证券市场萌芽初期的诸多创举令辽宁证券界既自豪也遗憾。此间业内人士指出,按初期的发育势头,如果抓住机遇,乘胜发展,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也许就诞生在沈阳。但因种种原因,深圳、上海后来居上了。1992年和1993年间,各地争办第三家证券交易所的呼声虽然此起彼伏,但国家因种种考虑,只许深圳、上海试点,没有再批准设立第三家证券交易所,沈阳也只能望“所”兴叹了。
一些券商告诉记者,更令辽宁证券界遗憾的是辽宁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些深刻教训,如震惊全国“辽国发事件”,被定性为全国最大的金融诈骗案,一些券商在“327国债风波”中在劫难逃,损失惨重;个别券商驻外埠机构人员联手贪污挪用客户保证金被判刑等。
眼下,辽宁券商的重组工作已拉开帷幕。副省长刘克田称,象辽宁这样的经济大省、证券大省有条件建立自己的大券商,走向全国。他又用两句古训“胜人者力,胜己者强”寄语辽宁券商,希望他们要有既能能战胜别人,也能战胜自己的决心、胆略和魄力。
“十年积聚,十年教训”,乃春秋吴越之战的事,勾践被吴国击败返回越国之后,卧薪尝胆,终于大举伐吴,一举称霸,取得了空前的胜利。刘副省长对辽宁证券市场的概括可谓意味深长。(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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