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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摘紧箍可炒股 基民被老鼠仓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3日 06:39  南方都市报微博

  上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全文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金从业人员是最大受益者:基金经理炒股将“阳光化”,基金公司员工可持股,基金公司可经营基金销售、投顾等业务。

  遗憾的是,此法律让基民直接受益的条款并不多,其中一条是:基金公司应从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这意味着,如果基金有违法违规的事情,比如“老鼠仓”,基民可向基金公司索赔。

  基金经理炒股名正言顺

  按照程序,新基金法即将进入“二读”阶段,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最大受益者,除了允许炒股,还可以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公司更可经营基金销售、投顾等业务。

  新基金法的一大看点,是基金经理炒股“阳光化”———基金公司的高管以及基金经理等,本人和家属等可以炒股,但要申报,不得搞老鼠仓。

  新基金法显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据记者了解,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尽管被“禁止”炒股,但是禁而不止———“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此制度出来或只是让炒股“阳光化”而已。

  某基金公司的监察部总监对记者说,基金从业人员头上的金箍终于要解除了。国外的基金公司从业人员都可以炒股,现在的规定只不过是回归合理。

  “国外一些合理的东西,在我们这边是不合理。既然基金经理是专业做这个的,不让他买,就会掩耳盗铃,是制度规定不合理。按照新基金法,基金经理可以买股票,比如买工商银行股,以后对这方面是宽松了。”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表示。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究竟能够放开到什么程度,仍然需要根据后续操作指引等来进行确定。毕竟股票市场瞬息万变,如果买卖股票仍需要层层审批,那么放开管制的力度并不大。

  阳光化的是炒股而非老鼠仓

  然而,市场许多声音担忧基金经理炒股将引发“老鼠仓”更猖獗。实际上,此次被“阳光化”的是炒股,而不是“老鼠仓”。

  “老鼠仓其实与《基金法》中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并无相关性,在规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从业人员将规范炒股。”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微博)表示。

  上述监察部总监表示,允许炒股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体现,加强监管是另一层面内容,两者并不矛盾。新基金法只是原则性规定,未来监管层可以出台具体规章,比如要求基金经理到特定营业部开户,要求营业部配合基金公司查阅其交易数据资料等。

  目前监管层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非常严格,而且还有趋严的迹象。据悉,无论何种岗位员工均需定期汇报持仓情况,家庭新增成员情况也必须及时更新。对于从其他行业新入职基金公司的员工,之前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半年内售出,从入职之日起从业人员及其家属均不得再买卖股票。据悉,监管部门今年还将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在有的公司甚至采取的是全员核查,这在以往是从来没有过的。

  有基金公司投研部负责人向记者埋怨,监管层对基金行业“不公”,基金公司在整个证券行业当中是最透明、监管最严的,还常常被打成出头鸟。

  “我认为监管机构的方向是对的,这个是要充分肯定的,他一直在放松管制。但有些是反过来加强了管制。”光大保德信基金(微博)总经理金旭表示,市场监管标准一定要统一。比如说,同样一个产品,基金公司发,保险公司发,信托公司发,或者是银行发,监管标准有时并不统一。在基金公司这儿是审批,可能在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那儿,就是备案,那么这实际上从效率上来讲,就给大家带来很多困惑。

  基金搞“老鼠仓”要赔偿

  基民手中的基金如果搞了“老鼠仓”,按规定可获得赔偿。据新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老鼠仓行为不是法律规定所能完全禁止和杜绝的,更基本更重要的或许是理想、信仰、道德、操守、诚信、品德等教育出了大问题。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可以有效果,但鉴于人的自私劣根性,杜绝起来很难。贪污受贿的处以极刑的不少,但还不是照常发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微博)表示。国泰基金(微博)总经理傅德修同样认为,杜绝老鼠仓首先应该从提高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开始,其次是加强基金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最后才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制约。只有从业人员自身合规意识提高了,老鼠仓才能从此消失在行业中。

  只可惜,道德问题这些年来成为国内各个行业的共同难题。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埋怨,近年来这类跟“钱”有关的法律,出台会相当迅速,但关于环保、公益等不能短期带来经济效益的法律,却被拖了又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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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新基金法的另一大看点,是单设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把阳光私募纳入监管范围。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建议监管层该管管其他更值得去管的事。

  人大常委对这次修订作了说明。由于现行基金法未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现行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经研究,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实践中也往往不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运作。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阳光私募产品正式获得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原先监管缺位的窘境,使行业能更规范的运作,从而树立行业的公信力,而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来说,公信力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私募纳入监管,也将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这些都将推动私募投资策略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私募行业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罗震认为。

  同创伟业副总裁张一巍建议,政府对于私募行业的监管应主要关注是否有企业以私募为名而不行私募之实进行欺诈等。而对于私募行业自身的正规运作,由于其私募的属性,本身投资者等拥有不同的风险胃纳,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监管。

  南都记者谢晓婷 实习生黄洁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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