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运用隐藏的风险并不容易被发现,有一些超标配置折射出不理性表现。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全面诊断险资运用存在的问题,曝光八大乱象。其中,三家中小险企(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因各种超配而被点名,并被叫停“定向新增”![详情]
所涉及的八大问题分别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详情]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详情]
多位保险资管业人士分析,《办法》多处内容体现了与资管新规对接,比如对固收、权益等产品的定义,以及产品认购门槛、委托人资质等。同时,明确禁止刚兑、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详情]
就目前保险资管产品总体情况来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详情]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详情]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禁止刚性兑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详情]
原标题 银保监首次全面诊断险资运用:曝光八大乱象,敦促自查自纠!3家险企违规超配被点名! 来源 A智慧保 智慧君 中央要求化解金融风险,在于方方面面。险资运用隐藏的风险并不容易被发现,有一些超标配置折射出不理性表现。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全面诊断险资运用存在的问题,曝光八大乱象。其中,三家中小险企(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因各种超配而被点名,并被叫停“定向新增”!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通报,点名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中的各种问题。这是监管机关头一次就保险资金运用全面诊断、全面通报结果,问题从公司治理,到考核机制;从投资能力,到投资决策;从资产负债,到具体的投资行为,涉及到保险资金运用的各方面,显示出银保监会对于风险风控的重视。 形式上,以通报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而非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下发,显示出银保监会意在提醒各保险机构合法合规运用保险资金、对照通报进行自查自纠。 而且,本次通报以银保监会办公厅文件,而非资金部的名义发出,显示出监管层对于保险资金的重视和态度。通报非常重要,为下一步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框架和方向。 究竟,险资运用存在哪些乱象? 乱象之一 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 关于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监管机构通报点明了四大问题。 上述四个问题中,最严重的是第一个。此前利用掌握着保险资金而搅动资本市场的大鳄,是此类问题的代表,保险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就是形式,“老板”要投,不能不投,一切服从于“老板”的版图需要,保险公司甚至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乱象之二 资产负债管理薄弱 在这一乱象中,银保监会通报了三方面问题。 关于上述第三个问题,可与第一大问题联系起来看,都可归于不顾保险业的特性、盲目追求高收益。保险资金的特性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激进的投资,例如,高比例配置股票、未上市股权,本身的风险就较高,未必适合每一个公司。而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的流动性较差,对于偿付能力吃紧、负债端保单多为理财险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不可取。 乱象之三 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不达标 在这一乱象中,银保监会通报了四个问题。 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是保险业的一大特色。早在2013年,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保险机构共有七种投资管理能力: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公司要投资七种资产,必须要先依规定的条件向保监会申请相应的能力备案,获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投资。 与该文件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首先要指定行政责任人,行政责任人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行政责任外,每申请一种能力,公司还需指定专业风险责任人。专业责任人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是投资业务风险的初始把关者,也是初始责任人,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 此后,保监会又对发行设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定了相应的资质能力及风险责任人。 本次通报的三个问题都和上述两个文件有关。 乱象之四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利益输送是金融业最忌讳的一个词。无论是德隆系,还是明天系,都证明关联交易是利益输送最好、最便捷的渠道。保险资金庞大,面对这块“唐僧肉”,难保有大鳄不动心。 本次通报的问题也比较典型。 近期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对上述现象也有所规范限制。 乱象之五 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 这是最为严重的一项违规。 如果说,上述的问题还仅是特定几家公司有,那么,这一项估计成为行业最为严重的潜规则。 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领用,不是法无规定即可,而是法有规定方可。保险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范围,不在规定范围里的投资,就不行。比如说通报中的结构性存款。虽然叫存款,但实际是一种变相的衍生品,监管放开的只是银行存款,但并没有包括结构性存款,就有保险公司钻政策的空子。 超比例投资也是硬性违规。 11月22日 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挂出对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部与超比例投资有关。 2014年 原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 《通知》对各类资产规定了监管比例 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 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据银保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均超出监管规定的25%的比例。 2019年二季度末,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超出监管规定的30%的比例。 或许因为超出比例均不大,银保监会仅给出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上述三家公司不得新增该类投资,并进行整改,而并没有给出严厉的行政处罚。 乱象之六 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 这里的保险资管产品包括三类: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资管产品。每一类各通报了一些问题。 债权投资计划通报的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股权投资计划通报的是名股实债,这两个问题可以说较为常见。组合类资金产品通报的是资金池和嵌套以及超比例,这也是资管新规所禁止的问题。 乱象之七 风险管理不审慎 本项与不合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本质都是不合规。 乱象之八 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关于考核激励机制,银保监会通报的问题较实,也较虚。实的原因在于,考核激励机制对于约束人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没有良好的考核激励就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虚的原因在于,这不是硬杠杠、硬指标,容易说不清。 本次通报是已经连续两年的防风险、治乱象整体大工程的一环,是总结,更是要求,是站在全局出发,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 在通报的最后,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对照通报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整改反思,全面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能力建设,切实把握好合规经营底线。通报明确表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通报险资运用八大问题: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 11月26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于11月22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称,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稳健审慎,资产质量总体较高,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制。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的问題。 《通报》主要提及了8大问题,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等。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直指,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建设”,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逸”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明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券方式进行投资。 具体来看,在投资决策方面,主要存在四类问题: 一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使得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 二是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监督机制失衡、内控机制缺失。 三是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违规任职,比如有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投资官,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个别公司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而违规任职履职。 四是投资决策不理性、不审慎,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客观规律,盲目追求高收益。 在资产负债管理上,部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基本理念,未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的协调联动,存在资产负债“两张皮”的现象;有部分公司缺乏资产负债管理必要的模型和技术,没有把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纳入到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中;还有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货匹配状况较差。 具体到资金运用业务上,银保监会用了一整页的篇幅进行通报不合规现象,主要有超范围、超比例投资;假委托或转委托;违规开展多层嵌套投资或通道业务;股权投资不合规;受托管理资金不规范;投资标的不符合监管要求等。 比如,个别公司违规投资监管禁止性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个别公司存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境内银行结构性存款的问题。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城投资。有的公司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违规多层嵌套或将信托作为通道的情形。 11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便披露了三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融人寿等3家人身险公司均因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建设,《通报》除了指出部分公司“重牌照轻建设”外,还提到,有的公司虽已获得投资能力备案,但相关投资团队人员、资质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还有个别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投资能力备案而从事相关投资活动的问题。 今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此次《通报》也点出了一些保险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乱象。《通报》称,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有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在风险管理上,《通知》指出,有的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交易对手,最近年度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监管规定。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对于激励机制,《通报》称,有的公司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行为过度偏向短期超额收益,放大了投资风险。少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盲目片面追求高薪酬、高奖励,不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为导向,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通报》还专门提到了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即不当创新、过度创新和伪创新。有的公司脱离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规律,为了创新而创新,甚至为恶意套利而创新,将原本简单的交易结构复杂化,增加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本,放大了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表示,真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通报险资运用八大问题个别员工股票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苏向杲 11月2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期,银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直指保险机构险资运用中存在的八大问题:一是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二是资产负债管理薄弱;三是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四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五是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六是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七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八是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引人注意的是,银保监会此次提到了多项险资股权投资违规行为: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就“名股实债”这一现象,一家上市险企股权投资总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股权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较高,收益往往不确定,在投资的众多项目中总有失败的,但险资对稳定的现金流和当期投资回报要求较高,而“名股实债”可以锁定当期投资收益,这也是一些机构违规的主要原因。” 股权投资“名股实债”仍存在 一直以来,保险资金由于期限长、体量大等优势,其股权投资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此次《通报》就提到了险资股权投资多项问题。 比如,《通报》明确提到,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投资。 对于“名股实债”这一现象,上述险企股权投资总裁表示,“此前一些险企的另类投资中,债也是债,股也是债,即名股实债,后续这一现象被叫停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原因就是保险资金对当期回报要求比较高,它需要投资项目每年都有分红,但这类项目并不多。所以才会出现名股实债。” “对于股权投资,通常它会成功一部分项目,这部分项目收益非常高,也失败一部分项目,这些项目没有收益。实际上,投资人每投一个项目,是觉得其回报率非常高才会去投,但总有失败的项目。整体来看,险资普遍喜欢配置固收类资产,在这种投资文化下,股权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险资放宽或容忍对投资项目持续分红或稳定回报的要求,符合这类要求的项目较少也是险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的一个原因。”上述险企股权投资总裁表示。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也坦言,目前另类市场项目难寻,收益低。“并不是项目资产少了,而是符合安全性和收益性的项目和资产少了。过去险资另类投资只占到27%,但对整体收益的贡献率在35%左右,相对高收益的项目、资产比较难找,收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很大的考验。” 除“名股实债”外,银保监会还指出:有的公司违规开展直接股权委托投资业务,其作为直接股权投资的出资方,让渡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职责;有的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却按照非重大股权投资标准进行事后报备,规避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低于监管要求;有的公司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行业超出监管规定范围等。 多项险资运用问题曝光 除股权问题外,银保监会还曝光了险资在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投资决策机制方面,银保监会主要提到四方面问题:一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个别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二是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三是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违规任职。四是投资决策不理性、不审慎。有的公司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客观规律,盲目追求高收益。 另外,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提到,部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基本理念,未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协调联动,存在资产负债“两张皮”的现象。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 此外,上述《通报》还提到,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载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银保监会表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详情]
原标题:保险资金投资突破监管比例限制!3家险企被银保监会责令整改 银保监会近期又对三家保险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11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三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等3家人身险公司均因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开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时间均为11月14日。 具体来看,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 根据原保监会此前发布的《通知》要求,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上述3家人身险公司的相关资产占比则均超出了监管比例限制。 针对中融人寿和北大方正人寿,银保监会要求,两家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同时,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对于珠江人寿,银保监会要求,该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并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同时,该公司还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述3家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整改完成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珠江人寿方面向澎湃新闻表示,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余额超比例主要是新旧统计口径造成。珠江人寿2019年2季度末不动产余额按照旧口径计算并没有超过监管比例,按照新口径(包括应计利息等)计算超监管比例幅度很小,且超比例情况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自本年三季度起,珠江人寿按新口径计算的不动产资产比例已符合监管要求。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投资比例管理工作。[详情]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孟凡霞 李皓洁 11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向保险公司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曝光了险资运用的八大乱象。与此同时,还实名通报了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三家险企超比例上限投资。另一边,银保监会则“对症下药”,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与资管产品息息相关 11月22日,一纸《通报》揭露了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八大乱象。银保监会指出,虽然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规问题,所涉及的八大问题分别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同日,银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显示三家险企因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而被银保监会下令整改,这三家公司分别是中融人寿、珠江人寿和北大方正人寿。 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三者均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监管规定,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也是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这种现象不算罕见,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可能降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或提升投资风险、规避保险投资导向的政策,严重时可能引起实体向保险部门或金融子部门之间的风险传染,从而损害保险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金融保险秩序也有不良影响。 此外,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也是乱象之一。《通报》指出,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王向楠称,“实债”是因为投资者希望控制投资的获利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规避债权投资的政策限制,而“明股”主要是满足融资方希望提升资本实力和便利融资的需要。这掩盖了保险投资或相关行业融资的真实行为,带来合规和不透明风险。 产品投资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曝光保险资金存在八大乱象的同时,另一份《办法》则对相应问题扎紧制度牢笼。例如《办法》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35%的上限或显示出监管对非标投资的收紧态势。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解释称,设置35%的上限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当然,相对于非标资产,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将有可能加大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 “允许保险资管根据资金的特点,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与保险资金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相契合的非标产品,可以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满足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并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朱俊生补充道。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行为,《办法》则进行了明文禁止。《办法》第五十五条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不得以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办法》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关联方资产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配套细则将出台 关于对保险资管方面的监管,银保监会指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朱俊生表示,接下来的细则可能将从不同资管产品的特点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以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为例,由于一些交易对手方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类项目,受地方债务相关政策、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的相关政策,以及防风险、强监管等政策的影响较大。未来要通过细则,将此前探索的经验上升至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制度与规则,避免其受短期政策的影响,增强市场主体对未来的预期。 保险资金及资管产品作为长期资金为资本市场及实体经济做出重要贡献。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未来,险资将成股票基金的一个重要增量来源。险资配置优质股票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不过现在险资对A股的配置比例明显偏低,远远没有达到30%的上限,甚至一些保险公司还没有达到15%,行业也正在酝酿险资入市30%的上限有望进一步突破。预计2020年险资配置A股的比例有望增加。 债券方面险资配置也会有望增加,杨德龙分析称,现在美联储已多次降息,央行未来的趋势可能也是以降息为主,这对于债券市场来说意味着利好,加上实体经济目前面临下行压力,所以在2020年债券市场走势也不会差。 “保险资金在非标方面的投资可能会有所减少。由于现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类公开市场的收益性较好,特别对于股票市场来说,目前处于历史大底的位置,适合于趁机加仓。”杨德龙补充道。[详情]
原标题:保险资管产品从传统“管产品”转向“管人” 作者:毕舸 财经评论人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保险资管正成为连接国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截至今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达2.68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更注重长期回报,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也就更为紧密,这对于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将起到良好的市场支持作用。 随着保险资管产品规模的持续扩大,加强管理、推动保险资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也势在必行。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印发通报,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八大问题,并点出多种违规行为。 从《办法》来看,管理层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开放,但强调保险资管不予以刚性兑付,让保险资管产品回归到理财产品本义。 与此同时,《办法》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进一步对保险资管机构的日常运营进行有效约束,明确其权责边界,划定投资红线,防止保险资管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等目标,盲目扩大非标投资,造成一系列风险。 而对于保险资管行业的未来规划,《办法》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通过准入门槛设立、可以规避不合资质的机构混入其中,对产品加强各环节和流程管理,能减少人为违规操作现象,信披则确保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市场对于保险资管机构的发展能力做出客观评判。 《办法》的一大创新之处,是从传统“管产品”为主转向“管人”为主,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让保险资管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发展寻求与市场变化,制定更为灵活的投资计划、为投资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将进一步激活保险资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投资者获得丰富选择。与此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改变“有权无责”的不对等现象,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接下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分类监管,从而应对保险资管产品多样化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法》所透露的信息非常明确,就是要以合规促发展。“做实”2.6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这里所说的“做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减少保险资管机构日常运营的非规范化行为,以及保险资管产品设计的过度套利性和投机性,让保险资管机构、投资者双方的应负责任和应享权利“实实在在”;二是推动保险资管产品的长期投资权重增加,成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金融体系改革提供重要助力。[详情]
原标题:新规将至 个人有望投资保险资管产品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备受关注的保险资管领域资管新规配套办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可为自然人,这意味着高净值个人有望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客户人群。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多位保险资管业人士分析,《办法》多处内容体现了与资管新规对接,比如对固收、权益等产品的定义,以及产品认购门槛、委托人资质等。同时,明确禁止刚兑、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详情]
原标题:2.6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迎管理新规:坚持私募定位 弥补监管空白 作者:李致洪 11月22日,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表示,目前,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尽管保险资管产品在大资管体系内是相对规范的,但《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和规范性提出了明确标准,也对保险资管公司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方面强化了监管,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合规成本;但另一方面,长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的竞争力,推动保险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例如,《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另据了解,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银保监会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并统一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保险资管产品细则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好落实。总体来看,《办法》有助于维护业务平稳过渡,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了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 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办法》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周瑾认为,将资管新规中关于去通道、去嵌套、消除刚兑、净值管理等要求落实在保险资管产品上,会更加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运作,确保符合资管新规的原则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周瑾表示,《办法》突出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特色。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性,有利于投资人进行穿越周期的资产配置,在当前的利率环境下更加有吸引力,从而凸显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优势。并且,保险资金直接支持实体经济,有利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推动改变当前整个金融市场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状况。 目前,保险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银保监会表示,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此外,《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包括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 例如,进一步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 周瑾认为,风险管理单独作为一章,强调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包括了制度、职责、标准和机制等内容,如风险责任人和业务人员的职责、能力和行为规范,风险准备金、应急处置、长期约束激励等管理机制,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规则等等。这些风险管理能力,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未来保险资管公司的竞争力。 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详情]
原标题: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保险资金运用存“八宗罪” 新京报记者:潘亦纯 新京报讯(记者 潘亦纯)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于去年4月1日起实施,那么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相关保险主体执行情况如何? 日前,新京报记者获悉的一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中,就反映出了保险主体在资金运用方面仍存在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等诸多问题。 在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方面,存在个别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等问题。 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方面,存在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等问题。 在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方面,存在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等问题,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意识”,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速”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存在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载留、揶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在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方面,存在个别公司未按规定范围投资,违规投资监管禁止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等问题。 在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方面,存在个别公司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融资主体没有按照投资合同约定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是挪用资金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出借甚至向特定机构或个人输送利益等行为。 在风险管理不审慎方面,存在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在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方面,存在激励制度短期化。有的公司没有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行为过度偏向短期超额收益,放大了投资风险等问题。 据悉,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详情]
原标题 银保监首次全面诊断险资运用:曝光八大乱象,敦促自查自纠!3家险企违规超配被点名! 来源 A智慧保 智慧君 中央要求化解金融风险,在于方方面面。险资运用隐藏的风险并不容易被发现,有一些超标配置折射出不理性表现。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全面诊断险资运用存在的问题,曝光八大乱象。其中,三家中小险企(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因各种超配而被点名,并被叫停“定向新增”!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通报,点名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中的各种问题。这是监管机关头一次就保险资金运用全面诊断、全面通报结果,问题从公司治理,到考核机制;从投资能力,到投资决策;从资产负债,到具体的投资行为,涉及到保险资金运用的各方面,显示出银保监会对于风险风控的重视。 形式上,以通报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而非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下发,显示出银保监会意在提醒各保险机构合法合规运用保险资金、对照通报进行自查自纠。 而且,本次通报以银保监会办公厅文件,而非资金部的名义发出,显示出监管层对于保险资金的重视和态度。通报非常重要,为下一步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框架和方向。 究竟,险资运用存在哪些乱象? 乱象之一 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 关于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监管机构通报点明了四大问题。 上述四个问题中,最严重的是第一个。此前利用掌握着保险资金而搅动资本市场的大鳄,是此类问题的代表,保险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就是形式,“老板”要投,不能不投,一切服从于“老板”的版图需要,保险公司甚至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乱象之二 资产负债管理薄弱 在这一乱象中,银保监会通报了三方面问题。 关于上述第三个问题,可与第一大问题联系起来看,都可归于不顾保险业的特性、盲目追求高收益。保险资金的特性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激进的投资,例如,高比例配置股票、未上市股权,本身的风险就较高,未必适合每一个公司。而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的流动性较差,对于偿付能力吃紧、负债端保单多为理财险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不可取。 乱象之三 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不达标 在这一乱象中,银保监会通报了四个问题。 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是保险业的一大特色。早在2013年,原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保险机构共有七种投资管理能力: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公司要投资七种资产,必须要先依规定的条件向保监会申请相应的能力备案,获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投资。 与该文件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首先要指定行政责任人,行政责任人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行政责任外,每申请一种能力,公司还需指定专业风险责任人。专业责任人一般是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是投资业务风险的初始把关者,也是初始责任人,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责任。 此后,保监会又对发行设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定了相应的资质能力及风险责任人。 本次通报的三个问题都和上述两个文件有关。 乱象之四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利益输送是金融业最忌讳的一个词。无论是德隆系,还是明天系,都证明关联交易是利益输送最好、最便捷的渠道。保险资金庞大,面对这块“唐僧肉”,难保有大鳄不动心。 本次通报的问题也比较典型。 近期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对上述现象也有所规范限制。 乱象之五 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 这是最为严重的一项违规。 如果说,上述的问题还仅是特定几家公司有,那么,这一项估计成为行业最为严重的潜规则。 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领用,不是法无规定即可,而是法有规定方可。保险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范围,不在规定范围里的投资,就不行。比如说通报中的结构性存款。虽然叫存款,但实际是一种变相的衍生品,监管放开的只是银行存款,但并没有包括结构性存款,就有保险公司钻政策的空子。 超比例投资也是硬性违规。 11月22日 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挂出对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部与超比例投资有关。 2014年 原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 《通知》对各类资产规定了监管比例 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 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据银保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均超出监管规定的25%的比例。 2019年二季度末,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超出监管规定的30%的比例。 或许因为超出比例均不大,银保监会仅给出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上述三家公司不得新增该类投资,并进行整改,而并没有给出严厉的行政处罚。 乱象之六 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 这里的保险资管产品包括三类: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资管产品。每一类各通报了一些问题。 债权投资计划通报的是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股权投资计划通报的是名股实债,这两个问题可以说较为常见。组合类资金产品通报的是资金池和嵌套以及超比例,这也是资管新规所禁止的问题。 乱象之七 风险管理不审慎 本项与不合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本质都是不合规。 乱象之八 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关于考核激励机制,银保监会通报的问题较实,也较虚。实的原因在于,考核激励机制对于约束人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没有良好的考核激励就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虚的原因在于,这不是硬杠杠、硬指标,容易说不清。 本次通报是已经连续两年的防风险、治乱象整体大工程的一环,是总结,更是要求,是站在全局出发,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 在通报的最后,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对照通报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深刻整改反思,全面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能力建设,切实把握好合规经营底线。通报明确表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通报险资运用八大问题: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 11月26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于11月22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称,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稳健审慎,资产质量总体较高,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制。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监管政策的问題。 《通报》主要提及了8大问题,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等。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直指,有的公司只有“牌照意识”缺乏“能力建设”,存在获得投资能力备案即“一劳永逸”的思想,未能持续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明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券方式进行投资。 具体来看,在投资决策方面,主要存在四类问题: 一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使得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 二是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监督机制失衡、内控机制缺失。 三是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违规任职,比如有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投资官,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按规定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个别公司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而违规任职履职。 四是投资决策不理性、不审慎,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客观规律,盲目追求高收益。 在资产负债管理上,部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基本理念,未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的协调联动,存在资产负债“两张皮”的现象;有部分公司缺乏资产负债管理必要的模型和技术,没有把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纳入到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中;还有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货匹配状况较差。 具体到资金运用业务上,银保监会用了一整页的篇幅进行通报不合规现象,主要有超范围、超比例投资;假委托或转委托;违规开展多层嵌套投资或通道业务;股权投资不合规;受托管理资金不规范;投资标的不符合监管要求等。 比如,个别公司违规投资监管禁止性的行业产业;个别公司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个别公司存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境内银行结构性存款的问题。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城投资。有的公司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违规多层嵌套或将信托作为通道的情形。 11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便披露了三张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融人寿等3家人身险公司均因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建设,《通报》除了指出部分公司“重牌照轻建设”外,还提到,有的公司虽已获得投资能力备案,但相关投资团队人员、资质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还有个别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投资能力备案而从事相关投资活动的问题。 今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此次《通报》也点出了一些保险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乱象。《通报》称,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有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在风险管理上,《通知》指出,有的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等交易对手,最近年度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监管规定。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债券、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对于激励机制,《通报》称,有的公司只注重短期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行为过度偏向短期超额收益,放大了投资风险。少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盲目片面追求高薪酬、高奖励,不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为导向,一味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通报》还专门提到了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即不当创新、过度创新和伪创新。有的公司脱离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发展规律,为了创新而创新,甚至为恶意套利而创新,将原本简单的交易结构复杂化,增加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本,放大了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表示,真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通报险资运用八大问题个别员工股票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苏向杲 11月2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期,银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直指保险机构险资运用中存在的八大问题:一是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二是资产负债管理薄弱;三是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四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五是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六是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七是风险管理不审慎;八是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引人注意的是,银保监会此次提到了多项险资股权投资违规行为: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有的公司内部管理薄弱,个别员工在股票等投资中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就“名股实债”这一现象,一家上市险企股权投资总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由于股权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较高,收益往往不确定,在投资的众多项目中总有失败的,但险资对稳定的现金流和当期投资回报要求较高,而“名股实债”可以锁定当期投资收益,这也是一些机构违规的主要原因。” 股权投资“名股实债”仍存在 一直以来,保险资金由于期限长、体量大等优势,其股权投资备受资本市场关注。此次《通报》就提到了险资股权投资多项问题。 比如,《通报》明确提到,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产品合同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向投资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或投资标的基金通过债权方式进行投资。有的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投资。 对于“名股实债”这一现象,上述险企股权投资总裁表示,“此前一些险企的另类投资中,债也是债,股也是债,即名股实债,后续这一现象被叫停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原因就是保险资金对当期回报要求比较高,它需要投资项目每年都有分红,但这类项目并不多。所以才会出现名股实债。” “对于股权投资,通常它会成功一部分项目,这部分项目收益非常高,也失败一部分项目,这些项目没有收益。实际上,投资人每投一个项目,是觉得其回报率非常高才会去投,但总有失败的项目。整体来看,险资普遍喜欢配置固收类资产,在这种投资文化下,股权投资,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险资放宽或容忍对投资项目持续分红或稳定回报的要求,符合这类要求的项目较少也是险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的一个原因。”上述险企股权投资总裁表示。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也坦言,目前另类市场项目难寻,收益低。“并不是项目资产少了,而是符合安全性和收益性的项目和资产少了。过去险资另类投资只占到27%,但对整体收益的贡献率在35%左右,相对高收益的项目、资产比较难找,收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很大的考验。” 除“名股实债”外,银保监会还指出:有的公司违规开展直接股权委托投资业务,其作为直接股权投资的出资方,让渡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职责;有的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却按照非重大股权投资标准进行事后报备,规避监管要求;有的公司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低于监管要求;有的公司股权投资的标的企业所属行业超出监管规定范围等。 多项险资运用问题曝光 除股权问题外,银保监会还曝光了险资在投资决策、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投资决策机制方面,银保监会主要提到四方面问题:一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投资决策。个别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掌控投资决策权,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公司投资决策制度、机制形同虚设。二是投资决策流程不规范。三是关键岗位人员缺位或违规任职。四是投资决策不理性、不审慎。有的公司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客观规律,盲目追求高收益。 另外,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提到,部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缺乏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的基本理念,未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协调联动,存在资产负债“两张皮”的现象。个别公司为获取高收益,投资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信托产品等资产的占比接近监管上限,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较差。 此外,上述《通报》还提到,少数公司无序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乱设平台公司,公司治理、风险隔离、投资管理机制缺失;个别公司存在通过平台公司载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个别公司以组合类资管产品为通道,向关联方及相关企业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银保监会表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保险资金运用从严监管态势,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详情]
原标题:保险资金投资突破监管比例限制!3家险企被银保监会责令整改 银保监会近期又对三家保险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11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三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等3家人身险公司均因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被银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开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时间均为11月14日。 具体来看,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 根据原保监会此前发布的《通知》要求,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上述3家人身险公司的相关资产占比则均超出了监管比例限制。 针对中融人寿和北大方正人寿,银保监会要求,两家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新增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同时,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对于珠江人寿,银保监会要求,该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并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同时,该公司还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述3家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整改完成并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投资业务。 珠江人寿方面向澎湃新闻表示,珠江人寿不动产投资余额超比例主要是新旧统计口径造成。珠江人寿2019年2季度末不动产余额按照旧口径计算并没有超过监管比例,按照新口径(包括应计利息等)计算超监管比例幅度很小,且超比例情况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自本年三季度起,珠江人寿按新口径计算的不动产资产比例已符合监管要求。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投资比例管理工作。[详情]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孟凡霞 李皓洁 11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于近日向保险公司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曝光了险资运用的八大乱象。与此同时,还实名通报了中融人寿、北大方正人寿、珠江人寿三家险企超比例上限投资。另一边,银保监会则“对症下药”,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与资管产品息息相关 11月22日,一纸《通报》揭露了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八大乱象。银保监会指出,虽然个别公司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保险机构存在违规问题,所涉及的八大问题分别包括: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资产负债管理薄弱、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未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资金运用业务不合规、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 同日,银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显示三家险企因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而被银保监会下令整改,这三家公司分别是中融人寿、珠江人寿和北大方正人寿。 2019年二季度末,中融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5.03%,北大方正人寿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7.22%,珠江人寿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三者均违反《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监管规定,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也是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这种现象不算罕见,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可能降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或提升投资风险、规避保险投资导向的政策,严重时可能引起实体向保险部门或金融子部门之间的风险传染,从而损害保险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金融保险秩序也有不良影响。 此外,保险资管产品管理运作不规范也是乱象之一。《通报》指出,个别公司存续的股权投资计划存在“名股实债”情形,王向楠称,“实债”是因为投资者希望控制投资的获利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规避债权投资的政策限制,而“明股”主要是满足融资方希望提升资本实力和便利融资的需要。这掩盖了保险投资或相关行业融资的真实行为,带来合规和不透明风险。 产品投资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曝光保险资金存在八大乱象的同时,另一份《办法》则对相应问题扎紧制度牢笼。例如《办法》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35%的上限或显示出监管对非标投资的收紧态势。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解释称,设置35%的上限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当然,相对于非标资产,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将有可能加大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 “允许保险资管根据资金的特点,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与保险资金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相契合的非标产品,可以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满足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并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朱俊生补充道。 对于违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输送行为,《办法》则进行了明文禁止。《办法》第五十五条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不得以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办法》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关联方资产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配套细则将出台 关于对保险资管方面的监管,银保监会指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朱俊生表示,接下来的细则可能将从不同资管产品的特点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以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为例,由于一些交易对手方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投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类项目,受地方债务相关政策、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的相关政策,以及防风险、强监管等政策的影响较大。未来要通过细则,将此前探索的经验上升至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制度与规则,避免其受短期政策的影响,增强市场主体对未来的预期。 保险资金及资管产品作为长期资金为资本市场及实体经济做出重要贡献。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未来,险资将成股票基金的一个重要增量来源。险资配置优质股票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不过现在险资对A股的配置比例明显偏低,远远没有达到30%的上限,甚至一些保险公司还没有达到15%,行业也正在酝酿险资入市30%的上限有望进一步突破。预计2020年险资配置A股的比例有望增加。 债券方面险资配置也会有望增加,杨德龙分析称,现在美联储已多次降息,央行未来的趋势可能也是以降息为主,这对于债券市场来说意味着利好,加上实体经济目前面临下行压力,所以在2020年债券市场走势也不会差。 “保险资金在非标方面的投资可能会有所减少。由于现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这类公开市场的收益性较好,特别对于股票市场来说,目前处于历史大底的位置,适合于趁机加仓。”杨德龙补充道。[详情]
原标题:保险资管产品从传统“管产品”转向“管人” 作者:毕舸 财经评论人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保险资管正成为连接国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渠道。截至今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达2.68万亿元。保险资管产品更注重长期回报,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也就更为紧密,这对于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将起到良好的市场支持作用。 随着保险资管产品规模的持续扩大,加强管理、推动保险资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也势在必行。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印发通报,指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八大问题,并点出多种违规行为。 从《办法》来看,管理层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开放,但强调保险资管不予以刚性兑付,让保险资管产品回归到理财产品本义。 与此同时,《办法》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进一步对保险资管机构的日常运营进行有效约束,明确其权责边界,划定投资红线,防止保险资管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等目标,盲目扩大非标投资,造成一系列风险。 而对于保险资管行业的未来规划,《办法》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通过准入门槛设立、可以规避不合资质的机构混入其中,对产品加强各环节和流程管理,能减少人为违规操作现象,信披则确保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市场对于保险资管机构的发展能力做出客观评判。 《办法》的一大创新之处,是从传统“管产品”为主转向“管人”为主,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让保险资管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发展寻求与市场变化,制定更为灵活的投资计划、为投资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将进一步激活保险资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投资者获得丰富选择。与此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改变“有权无责”的不对等现象,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接下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分类监管,从而应对保险资管产品多样化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办法》所透露的信息非常明确,就是要以合规促发展。“做实”2.6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这里所说的“做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减少保险资管机构日常运营的非规范化行为,以及保险资管产品设计的过度套利性和投机性,让保险资管机构、投资者双方的应负责任和应享权利“实实在在”;二是推动保险资管产品的长期投资权重增加,成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金融体系改革提供重要助力。[详情]
原标题:新规将至 个人有望投资保险资管产品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备受关注的保险资管领域资管新规配套办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可为自然人,这意味着高净值个人有望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客户人群。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多位保险资管业人士分析,《办法》多处内容体现了与资管新规对接,比如对固收、权益等产品的定义,以及产品认购门槛、委托人资质等。同时,明确禁止刚兑、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将制定保险资管产品配套细则 弥补监管空白 来源:中国证券报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针对性。 弥补监管空白 就目前保险资管产品总体情况来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基于此,银保监会制定《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从主要内容来看,首先,要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其次,《办法》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再次,要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强调保险资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对可投范围划定界限 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同时,《办法》对可投资资产的比例进行了限定和详细分类,并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办法》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办法》要求,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即只要持有一项资产未到80%,就可归为混合类产品。[详情]
原标题:2.6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迎管理新规:坚持私募定位 弥补监管空白 作者:李致洪 11月22日,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表示,目前,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尽管保险资管产品在大资管体系内是相对规范的,但《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和规范性提出了明确标准,也对保险资管公司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方面强化了监管,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合规成本;但另一方面,长期有利于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的竞争力,推动保险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例如,《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另据了解,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银保监会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并统一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保险资管产品细则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好落实。总体来看,《办法》有助于维护业务平稳过渡,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了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 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办法》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周瑾认为,将资管新规中关于去通道、去嵌套、消除刚兑、净值管理等要求落实在保险资管产品上,会更加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运作,确保符合资管新规的原则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周瑾表示,《办法》突出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特色。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性,有利于投资人进行穿越周期的资产配置,在当前的利率环境下更加有吸引力,从而凸显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优势。并且,保险资金直接支持实体经济,有利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推动改变当前整个金融市场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状况。 目前,保险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银保监会表示,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此外,《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包括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 例如,进一步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 周瑾认为,风险管理单独作为一章,强调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包括了制度、职责、标准和机制等内容,如风险责任人和业务人员的职责、能力和行为规范,风险准备金、应急处置、长期约束激励等管理机制,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规则等等。这些风险管理能力,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未来保险资管公司的竞争力。 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详情]
原标题: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出炉: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禁止刚性兑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保险资管行业迎来统一制度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办法》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组合类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总体来看,《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在风险防控方面,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 近年来,监管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在投资范围方面,《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四方面加强风控 一直以来,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此前,业内人士就表示,希望尽快出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操层面更好落实,有利于支持资管产品创新。 从《办法》内容来看,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调落实穿透监管。 《办法》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办法》表示,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风险准备金方面,《办法》提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在低利率环境下,保险资金配置将面临挑战已成为行业共识。“寿险公司面临的另一项挑战将来自利率的潜在下降。”穆迪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朱茜日前表示,2013-2015年投资的很多高收益资产陆续到期并以更低利率进行投资,因此低利率对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显著。这些资产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等非标投资。 对于保险资金应如何应对低利率环境,在2020年银行与保险资产管理峰会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通常在国际上应对此问题的方式可概括为五招,即调整产品结构,降低负债成本;加强资产负债匹配,降低利差损风险;加大权益类资产投资;加大另类资产投资;加大境外投资。 他认为,保险资管可以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民生、长期股权投资等方面有所作为。[详情]
新浪财经讯 11月22日消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明确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六、《办法》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七、《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 《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详情]
新浪财经讯 11月22日消息,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根据保险资管产品分类,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b_zhiduchu@cbi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11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明确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六、《办法》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七、《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 《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b_zhiduchu@cbi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11月22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明确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六、《办法》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七、《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 《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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