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浅析

2024年04月11日13:08    作者:付国晶  

  2023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后,《暂行规定》成为数据资产入表核算的里程碑,也突显出数据资产在当代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数据资产入表有利于公司提升短期内财务表现,也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资产、促进城投转型。截至目前,多地城投公司已实现了数据资产入表,但数据资产入表仍存在权属确认、价值评估、成本归集等难题需要破解。

  一、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背景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数据成为最具时代特征的生产要素;《“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指出要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完善治理体系和安全体系等。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据要素对于企业生产效率、经济效益乃至社会经济发展都有深刻影响。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统计,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815亿元,这一规模预计在“十四五”期间的复合增速将超过25%。2022年以来,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不断促进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尤其是财政部发布《暂行规定》,成为数据资产入表核算的里程碑。

  二、《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及意义

  根据《暂行规定》,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可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根据数据资源持有目的、业务模式等,在存货、无形资产以及开发支出项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分别反映确认为存货或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或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相关披露方面,《暂行规定》除了明确企业需强制披露数据资源的取得方式、期间变动情况与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外,还明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权属、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同时对相关强制披露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格式要求。

  数据资产入表首先需满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条件,且根据上表可见,对于《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初始计量时应当采用成本法确认,这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数据资源估值带来的泡沫,但成本的准确归集却需要高效严格的业务流程。其次,已经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后续计量时一方面由于数据资源的使用时效性导致其使用寿命难以确认,另一方面数据资源价值易变,短期内可能出现价值倍增或者价值骤降的现象,难以选择能够一致运用的摊销方法;而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可变现净值亦由于其价值易变性难以确定;同时由于时效性等原因,数据资产的价值可能大幅波动,不利于资产规模的稳定性。

  数据资产入表的最直观影响是公司资产规模扩大,财务杠杆降低;同时相比于之前将数据资源相关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影响损益,数据资产入表后对于公司短期的利润表现也有一定好处。另外,数据资产入表后,可用于融资增信的资产规模亦会有所增加,并且对于降低城投公司总资产中城投类占比或有裨益。由此可见,数据资产入表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城投公司短期财务指标表现,另一方面在城投公司融资增信、盘活资产以及转型发展方面均可发挥一定作用。

  三、城投公司数据资产入表案例

  在政策支持叠加城投公司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多地城投公司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截至目前,四川、福建、江苏、山东、广东、天津、北京等地均有数据资产入表案例落地。企业通过数据梳理、确权认定、合规评估、成本归集等程序最终将数据资源转化为能够为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资产,甚至部分企业已经实现运用数据资产进行融资,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实现资产盘活。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成都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运行产生的数据,经过资产认定、合规评估、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等环节,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并称下一步将推出城市级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引入数据资产入表服务板块,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实践,提供包含入表、合规、估值、披露、评估等功能的数据资产化“一站式”服务。

  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保障数据资源入表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下属子公司成都鑫金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数据管理和服务企业、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数据资源入表工作组,全面研究分析、论证解决数据盘点、确权估值、入表运营等一系列程序性、合规性、安全性核心问题和风险障碍,以集团内部智慧水务监测数据以及运营数据等城市治理数据作为入表对象,设计打造一批数据应用场景,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完成数据资源入表工作。

  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泉州大数据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在数据治理、合规报告、价值评估、专项审计等关键环节开展实践,通过对公共数据进行数据治理、加工、处理后,深度分析工程采购数据应用场景需求,经过定制化开发数据多维价值,形成可用的数据集,对外提供数据应用服务,开发形成“泉数工采通数据集”,实现福建省首个企业数据资产入表。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对数据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对数据全生命周期进行系统、严谨地合法性审查,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和历史协议进行了权属定义,对数据进行了审慎的质量评价与价值评估,进而对数据资产入账进行了细致地成本回顾、拆解、归集,最终实现了约700亿条公交数据资源资产化并表工作,成为江苏省首单数据资产入表案例。

  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集团下属子公司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供水数据为基础完成数据资产认定、登记确权、合规评估、经济利益分析、成本归集与分摊等环节,于1月24日将首批3,000户企业用水脱敏数据按照账面归集研发投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成为水务行业全国首单数据资产入表案例、全国首批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之一。

  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天津环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多年区域通信管线运营经验及数据基础形成“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通信管线运营数据”数据资产,会同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通用大模型形成“临港港务集团智脑数字人”数据资产,成功获取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双平台”准予登记,是天津市首个数据资产双平台登记企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顺利获批上述两笔数据资产融资贷款业务,标志着天津市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落地,实现资产盘活新路径。

  四、数据资产入表的难点

  数据资产作为当代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重要生产要素,入表是大势所趋。对于拥有丰厚数据资源的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可以使报表更好的反映其真实情况,同时可以驱动企业充分运用已有数据资源,紧抓数据红利,促进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但由于数据本身具有共享性、时效性和价值易变性等特征,在推进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难点:

  1、数据权属确认难

  不同于传统资产,数据资产从产生到价值发挥,整个过程中涉及到个人、企业、政府等多方角色的参与,且不同数据的应用场景有所不同,在保障数据安全及各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享使用,甚至可以零成本复制,所以如何制定统一的数据权属确认规则,保证数据资产规范入账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2、数据价值确认难

  《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产初始计量时根据无形资产、存货相关会计准则,应当使用成本法入账。但实务中,政府经常将其资产无偿划拨至城投公司,城投公司通过评估价值入账。数据资产入表后,可能亦会有政府将此类资产无偿划拨至城投公司,而数据资产本身具有价值易变性,评估价值可能在短时间内失效,这进一步加大了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难度。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9月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实务中,由于数据资产的独特属性,成本归集难、预期收益及应用年限等变动都会影响其价值评估,这也加大了数据价值的确认难度。

  3、会计计量中的问题

  从已有数据资产入表落地的案例来看,数据资产初始计量时,成本的准确归集需要高效严格的业务流程,甚至多方中介机构的协力配合。其次,已经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后续计量时使用寿命难以确定,难以选择能够一致运用的摊销方法。

  综上所述,数据资产入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提升短期内财务表现,有利于公司挖掘数据资产的潜在价值,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资产、促进城投转型。为更好地发挥数据资产入表的积极作用,应进一步完善数据资产相关制度,便于数据资产的权属确认;各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数据资产入表及其账面价值的把关;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政策,完善确权机制、规范成本费用的归集,提升数据质量,从而推动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

  报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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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介绍:大公国际作为中国国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拥有独创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技术,科研成果丰富。)

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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