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年报披露示例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年报披露示例
2024年12月25日 17:37 致同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解析内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年报披露示例。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披露的要求较高,结合历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来看,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并不多见,多数上市公司采用成本计量其投资性房地产。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准则及监管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

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其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极少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非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时(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但是,上述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企业仍应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进行房地产交换的价格。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有关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上述所述“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三)《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相关信息。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的,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严格把握重新开发的判断,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通常该房地产应有诸如功能、性能变化等实质性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

(四)《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在附注中披露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相关信息。例如,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结合业务实质严格判断,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发生了实际状态上的改变,通常该房地产应有诸如功能、性能变化等实质性的变化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特征、范围和确认条件等,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年报分析: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年报披露示例

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1 中信银行(601998.SH)

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百万元

本集团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子公司持有的主要座落于香港的房产与建筑物,并以经营租赁的形式租给第三方。这些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本集团能够从房地产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这些投资性房地产于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做出评估。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的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已由一家独立测量师行,以公开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了重估。该等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定义。有关的重估盈余及损失已分别计入本集团当期损益,

本集团的投资性房地产归集为公允价值第三层级。

示例2 中集车辆(301039.SZ)

持有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单位:元

示例3  新城控股(601155.SH)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元

其他说明:

2023年度,计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为408,550,743元(2022年度:168,741,810元),用于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为年利率6.34%(2022年度:6.63%)。

2023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对本集团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为63,978,964元(2022年度:1,101,337,572元),相应的递延所得税为14,244,741元(2022年度:275,334,393元)。

投资性房地产于各资产负债表日由独立专业合格评估师戴德梁行有限公司按市场租金及现有用途基准进行重估。估值按将现有租约所得的租金收入净额资本化,并考虑物业租约期届满之后的预计收入进行计算。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账面价值为78,329,051,404元(2022年12月31日:74,458,600,000元)的投资性房地产已用作本集团借款及债券的抵押。

于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账面价值为0元(2022年12月31日:1,550,000,000元)的投资性房地产已用作本集团履约保函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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