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利联合(002037.SZ)发布2024年三季度报告。具体来看,保利联合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总营收42.18亿元,同比下降15.43%;成本端营业成本33.93亿元,同比下降14.28%,费用等成本9.09亿元,同比增长1.31%;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成本和各项费用后,归母净利润-5804.77万元,同比下降177.59%,止盈转亏。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6.52亿元,同比下降0.93%;单季度归母净利润-603.75万元,同比下降467.07%;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018.54万元,同比下降1082.9%。报告期内,保利联合公司应收账款体量较大,当期应收账款占最新年报营业总收入比达77.66%。
值得一提的是,在经营业绩遭遇滑铁卢之际,保利联合亦深陷中小投资者诉讼索赔的泥沼。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内幕信息披露不实所导致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索赔。据悉,目前已有多批次投资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正等待进一步的安排。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初步判断该案件的索赔条件为: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购买保利联合(002037.SZ)股票,并于2023年1月21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
2024年10月18日,保利联合发布了《关于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进展的公告》。自6月30日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案件共计45件,涉案金额合计33,391.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09%。
应收账款“虚假出表”曝光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利联合”,原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成立,控股股东为保利久联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央企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在深交所上市。保利联合主要从事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爆破工程施工和技术服务以及矿山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房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业务。
目前,保利联合正面临着投资者索赔诉讼。小编带大家来回顾一下这个事件:
保利联合发布公告2024年1月17日称,公司因信披违规收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处罚的主要原因是保利联合因开展应收账款“虚假出表”导致其财务比报表虚假记载。据此,中国证监会对保利联合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给予处罚的主要原因是保利联合因开展应收账款“虚假出表”导致其财务报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1年期间,保利联合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同日签订了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
更为严重的是,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2019 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12余万元,虚增净利润3665余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超7775万元,虚增净利润6889万元,占比高达43.24%;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5 亿元,虚增净利润超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直接导致2021年盈亏性质发生逆转。
鉴于上述行为,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安胜杰,时任董事、总经理魏彦、张毅,时任总会计师袁莉、刘士彬,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王丽春等均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00万元至65万元不等的罚款,罚款合计95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处罚前,保利联合化工因同样事宜曾于2023年6月30日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同日,保利联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作出的《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经查,保利联合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终止确认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二是公司在没有充分依据的 情况下,将部分应收账款划分为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上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
监管严厉打击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方式财务造假
近年来,央企金融业务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央企往往以财务公司为起点,逐步将业务拓展至融资租赁、保理等领域,还有的央企通过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获得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牌照,形成了一批企业系金融控股公司。
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目的是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实业更好发展,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在推动主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尤其是央企金融属性的子公司具有“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和“金融行业成员单位”的双重角色,这类企业所受到的监督也是双重的,严监管必不可少。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供应链贸易和金融业务的规范和监管,防止虚假贸易和风险积聚,2023年10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重磅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十不准”要求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坚决清理退出各种类型的虚假贸易。随后于2023年10月30-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推进中央企业巡视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的召开也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上述会议强调,国资央企各单位要直面突出问题,聚焦“四个领域”,即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坚决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同时要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风险一旦露头就要果断出手将其消灭在萌芽、阻断在早期,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事实上,自去年国资委出台“十不准”后,证监会条线也开始对通过供应链金融及保理进行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实施打击。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其中提到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依法惩治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和票据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实施财务造假”。
202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通知,提出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依法惩治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票据交易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
伴随监管趋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四个重点领域也都在不断调整规范。以保理公司为例,去年起部分央企保理已启动业务自查,一些央企甚至主动注销或关停旗下保理公司,原因包括同体系内存在多家保理公司、对主业协同能力不强等。而据国家审计署报告,央企保理自查重点主要聚焦于为部分央企 “美化报表” 的 “假出表” 类两金保理业务。
此外,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也陆续开展了关于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内容重点包括针对当前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从国务院国资委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表态可见,下一步,应对央企金融子公司和金融业务实施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要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引导其更加规范经营,更好地服务产融结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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