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洗发水、沐浴露是常见的日用化妆品。酒店宾馆将采购的大桶洗发水、沐浴露自行分装成小瓶提供给顾客使用,且分装瓶上未标注相关产品详细信息,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化妆品相关法律规定的。”11月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近日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投诉举报,涉诉宾馆被立案调查并处罚。
今年8月,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宾馆自行配制化妆品的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宾馆客房洗手间内的壁挂式洗发露和沐浴露均为大桶洗发露和沐浴露的分装,且杂物间内存放着大量用于分装的大桶洗发露和沐浴露,以及使用过的空桶等,而分装到客房壁挂盒内的化妆品仅标注了洗发露、沐浴露字样,没有标注其他相关信息。从外包装标示的日期来看,上述大桶洗发露、沐浴露仍在限期使用期限内,但该宾馆无法提供产品的生产厂家有效资质及检验合格报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涉诉宾馆为消费者提供的沐浴露和洗发露并非最小单元,且无相关商品详细信息,该分装行为已涉嫌自行配制化妆品。同时,涉诉宾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据此,该局依法责令涉诉宾馆立即整改,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化妆品经营义务,沐浴露、洗发水、牙膏等均属化妆品,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此外,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甄别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信息。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肖秀娣 李璐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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