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浙江发布
加强物流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对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全省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通知》,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从强化规划空间支撑、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促进土地多元供给、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完善用地标准指引、做好用地服务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指引。
强化规划空间支撑
各地要全面摸清各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利用现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统筹考虑交通物流设施、商贸流通网点、仓储物流设施、枢纽场站设施、低空飞行保障设施等空间需求,合理安排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空间规模。
新增区域性物流设施用地和服务于城镇的物流仓储用地,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选址,确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各地要将城乡物流配送设施纳入城乡生活圈规划建设要求,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急仓储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加强用地用海保障
各地要做好物流通道、综合枢纽等重点项目用地用海用岛要素支持。对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物流项目,争取国家用地指标保障。
加大物流项目用地保障力度,设区市可统筹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推动港口型枢纽建设,充分考虑海上交通物流设施建设需求,鼓励物流项目利用历史围填海。在2024年全省新供应不少于5000亩物流仓储用地的基础上,2025年至2027年,力争再新供应物流仓储用地10000亩以上。
促进土地多元供给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物流仓储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各地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对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
增加混合用地供给,鼓励通过功能复合、立体开发等方式,因地制宜在铁路用地、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中兼容物流功能,安排各类仓储物流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物流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物流企业。
充分利用存量资源
支持现有物流园区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物流仓储用地等方式开展布局优化和提质扩容,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用于仓储物流用途。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既有铁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整合周边区域综合开发利用需要,推进站场升级改造和物流园区建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物流企业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完善用地标准指引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仓储物流“标准地”,各地可从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土地开发利用要求等方面合理设置物流仓储用地的“标准地”指标体系。
充分发挥物流园区规模效益,物流园区内物流项目和物流设施应大于园区用地面积的50%,园区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一般不超过园区用地面积的15%。
持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容积率在一般不低于1.0的基础上宜高则高,确因特殊原因和特定需要降低开发利用强度标准的,应按规定做好节地论证。
做好用地服务监管
鼓励采用“代办制+联办制+承诺制”模式开展物流项目规划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继续推进拿地“一类事”集成改革,推广出让合同电子化、土地交易一键退保证金等增值化服务。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各地要在推动物流仓储用地服务中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守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底线红线,落实用途管制要求,不得随意变更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用海性质和规模。要加大项目跟踪服务,做好项目开工提示、临期提醒,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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