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查处3起“特供酒”典型案例

漳州查处3起“特供酒”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24日 16:10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特供”“专供”“内供”等酒类商品违法违规行为,今年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查办3起“特供酒”典型案件。

吴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吴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0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吴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吴某某位于龙海区石码镇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纪念巴拿马世博金奖100周年百年庆典”“八十周年建军酒”“庆香港回归特制酒”“军中茅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专供)等各类“贵州茅台集团特供酒”284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工作人员当场鉴别,涉案标有“茅台”商标标识的“特供”白酒均为假冒产品。因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邹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及违法“特供酒”案邹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及违法“特供酒”案

2024年4月24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邹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及违法特供酒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邹某某位于龙文区的经营场所及其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邹某某经营的部分酒品包装标识含有“飞天接待酒”“MAOTAI”“赖茅”“军中美酒”“中国军酒”等字样,数量共计277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打假人员当场鉴别,涉案标有“茅台”商标标识的“飞天接待酒”“MAOTAI”“赖茅”的白酒为假冒产品。当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某某立案调查,针对其销售标识含有“军中美酒”“中国军酒”等存在引人误解的白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邹某某作出没收引人误解白酒203瓶,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其销售假冒“茅台”注册商标白酒,因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4年7月29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副食品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266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某副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厦门某平价特产”有一款商品宣传介绍视频中标示了“厦门市政招待用酒”字样,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当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给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广告主)在其网店高粱王酒销售页面的主图视频中标注了“厦门市政招待用酒”等内容的广告;在万全堂酒销售页面的标题中,标注了“厦门药酒宫廷养生秘方50多种中药丹凤高粱酒炮制万全堂药酒”等内容的广告;在松筠堂酒销售页面的标题中,标注了“厦门丹凤松筠堂保健饮品35%vol古法炮制少林伤药酒中草药养生酒”等内容的广告。上述三款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依据,广告费用共计992.15元。当事人发布标示有“厦门市政招待用酒、养生秘方、古法炮制”等字样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陈长飞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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