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4.2元拍卖雪碧限自提,是浪费司法资源吗?

法院4.2元拍卖雪碧限自提,是浪费司法资源吗?
2024年09月23日 21:55 新京报

当地法院这次拍卖雪碧,其实就是在网络平台“叫卖”,所花费的经济成本较低。

全文1293字,阅读约需4分钟 

撰稿 / 阳晨(法律学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李立军

▲法拍平台上被拍卖的雪碧汽水。图/阿里法拍界面截图法拍平台上被拍卖的雪碧汽水。图/阿里法拍界面截图

一瓶雪碧让围观的公众惊讶了。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推出了一场独特的拍卖活动,标的物是一瓶市场价值6元的雪碧汽水,起拍价仅为4.2元,且规定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该拍卖预告很快吸引了部分网友关注,不少人惊讶于法院拍卖还有这样的低价商品。

站在公众的角度,发出如此感慨,确在情理之中。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法院拍卖的标的物,基本上都是“大物件”。如一套司法拍卖的房产,价值往往在数十万乃至数百万,而一辆汽车也往往能拍卖出不菲的价格来。

因此,当法院拍卖起了雪碧汽水,而且还是区区1瓶,难免引发关注。在公众印象中,法院拍卖1瓶汽水,劳神费力不说,能把花费的成本赚回来不?这样的司法活动又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拍卖低价“小物件”的现象并不罕见。新京报此前的一篇报道就显示,一些拍卖平台上有多家法院拍卖不到10元的低价物品。

其中包括,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1.8元的起拍价格对一包手帕纸进行拍卖,以2.8元成交;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以2.5元拍卖一批胖大海,被竞拍者拍走。在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以往拍卖记录中,也曾成功拍卖过4.08元的过期玻璃水、5元的体重秤、7元的洗菜盆等“小物件”。

从法律上讲,法院拍卖物品并无“限价”一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法院有权对其名下的所有合法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偿还债权人。

这里的“所有合法财产”,既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的财产,也包括诸如雪碧汽水这样的小件物品。审视我国拍卖法等法律,也没有对被拍卖物品设有“价值门槛”的规定。

从成本层面讲,网络司法拍卖的消耗并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这种新式拍卖方式的好处在于,比传统的拍卖方式更加节省人力、场所等成本。

因此,当地法院这次拍卖雪碧汽水,其实就是在网络平台“摆放”“叫卖”,不用走登报公告、检验等流程。所花费的经济成本,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当然,对于法院开展的司法拍卖活动,其意义还不能单纯从账面数字上看。从本质而言,法院的司法拍卖活动,目的是为了执行裁判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司法资源是否浪费,关键看“疗效”。法院拍卖4.2元的雪碧汽水,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折射出尊重法律、维护程序的法治精神。对于围观的公众而言,从“惊讶”到“明白”,弄清楚司法拍卖的道理,也是一堂不虚此行的普法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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