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2024年06月13日 17:38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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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证协发〔2024〕111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6月12日

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者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者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1分。

  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五、将附表《服务国家战略指标具体计分方法》修改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4年6月12日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适用范围】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及评价期未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除外。

第四条【评价原则】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评价指标类别与名称】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三类指标。

内控管理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的内控水平,包括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制度建设指标、人员配备指标与廉洁从业指标。人员配备指标分为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与从业三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执业质量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各环节执业质量,包括项目处罚处分指标、项目承揽指标、项目承做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定价配售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受托管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与其他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分为正向申报质量与负向申报质量指标。

服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业务中对实体经济的贡献程度与相关管理水平,包括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动管理指标与科技运用指标。主动管理指标分为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与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

第七条【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内控处罚处分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因债券内控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制度建设指标】制度建设指标以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方面的建章立制等情况为依据。

第九条【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负责债券内部控制的专职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证券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未独立于投资银行内部控制人员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分。

第十条【从业三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三年以上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为依据。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与投资银行类其他业务人员未分离配置的,按照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分。

第十一条【廉洁从业指标】廉洁从业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在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方面的廉洁从业情况为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处罚处分指标】项目处罚处分指标以证券公司及个人评价期因债券项目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承揽与承做指标】项目承揽与承做指标分别以证券公司债券项目承揽的规范性与证券公司债券项目的底稿规范性及承做时的信息披露等情况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质量指标】项目申报质量指标以证券公司报送项目的质量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五条【定价配售指标】定价配售指标以证券公司在承销债券定价配售过程中的规范性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 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指标】受托管理指标以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履行义务情况为依据,受到处罚处分的除外。

第十八条【风控实效指标】风控实效指标以证券公司受托管理的违约债券规模比例为依据。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关注指标】监管部门关注指标以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的债券业务相关负面内容为依据。

第二十条【证券交易所关注指标】证券交易所关注指标以证券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监管中关注到的债券业务相关负面内容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以证券公司通过债券业务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绿色与低碳转型、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承销主动管理指标】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以证券公司承销债券业务过程中对发行人的教育培训等主动管理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以证券公司处置债券风险的能力与效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科技运用指标】科技运用指标以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的科技运用情况与效果为依据。

第三章计分方法

第二十五条【分值分布】评价指标满分为100 分。其中,内控管理指标满分为 15 分,执业质量指标满分为 55 分,服务能力指标满分为 30 分。

第二十六条【内控处罚处分指标计分方法】内控处罚处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因债券内控受到责令改正以上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 5 分;受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 4 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 2 分;受到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 1 分。

第二十七条【制度建设指标计分方法】制度建设指标为记分项指标。证券公司债券制度健全的,记2 分;制度缺失或滞后 2 项以内的,记 1 分;制度缺失或滞后 2 项(不含)至 4 项(含)的,记 0.5 分;制度缺失或滞后超过 4 项的,记 0 分。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计分方法】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为记分项指标。证券公司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12%以上的,记 2 分;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 10%(含)至 12%(不含)的,记 1 分;债券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占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 10%的,记 0 分。

第二十九条【从业三年以上业务人员占比指标计分方法】从业三年以上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为记分项指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70%以上的,记 2 分;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 50%(含)至 70%(不含)的,记 1 分;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 30%(含)至 50%(不含)的,记 0.5 分;债券业务人员从业三年以上的数量占所有债券业务人员总数小于30%的,记 0 分。

第三十条【廉洁从业指标计分方法】廉洁从业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4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在廉洁从业内控机制、人员监督管理和内部问责方面存在不足的,每涉及 1 次扣 2 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个人涉嫌债券业务受贿、违纪问题等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留置并被采取相关处分,或者虽未被采取相关处分但纪检监察机关有明确负面调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项目处罚处分指标计分方法】项目处罚处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15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 12 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 8 分;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每项扣 7分;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项扣 6 分;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项扣 5 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项扣 4 分;受到纪律处分的,每项扣 3 分;受到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每项扣 2 分;受到协会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项扣 1 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前述处罚处分的,减半扣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揽指标计分方法】项目承揽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在承揽债券项目时出现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失当、承诺发行定价、承诺获得批文、承诺认购比例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每涉及 1 次扣 1 分。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做指标计分方法】项目承做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尽调底稿或者承做阶段信息披露等情况存在问题的,每涉及 1 项扣 1 分。

第三十四条【正向申报质量指标计分方法】正向申报质量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 分。按照证券公司债券申报项目的审核通过率及通过项目占全部通过项目比例从大到小分档加分,排名第 1 至 5 名的,加 3 分;第 6 至 10名的,加 2 分;第 11 至 15 名的,加 1 分;第 16 至 20 名的,加 0.5 分;排名第 21 名以后的,不加分。

第三十五条【负向申报质量指标计分方法】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 1 次扣 0.5 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 1 次扣 1 分。

第三十六条【定价配售指标计分方法】定价配售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落实定价配售决策与监督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出现不利情形或者出现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发行秩序等行为的,每涉及 1 次扣 1 分。

第三十七条【发行定价利率指标计分方法】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 1 至 5 名的,扣 5 分;第 6 至 10名的,扣 3 分;第 11 至 15 名的,扣 1 分;第 16 至 20 名的,扣 0.5 分;排名第 21 名以后的,不扣分。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第三十八条【受托管理指标计分方法】受托管理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履行义务存在问题的,每出现 1 次扣 1 分。

第三十九条【风控实效指标计分方法】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 分,扣至 0 分为止。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第 1 至 5 名的,扣 5 分;第 6 至 10 名的,扣 4 分;第 11 至 15 名的,扣 3分;第 16 至 20 名的,扣 2 分;第 21 至 25 名的,扣 1 分;第 26 至 30 名的,扣 0.5 分;排名第 31 名以后的,不扣分。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关注指标计分方法】监管部门关注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3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因证监会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债券业务存在相关负面问题,对证券公司给予关注或督促整改并下发关注或提示类函件的,每涉及 1 次扣 1 分。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关注指标计分方法】交易所关注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 分,扣至 0 分为止。证券公司存在业务办理差错情形,影响债券发行、交易、风险处置、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每涉及 1 次扣 0.5 分。

第四十二条【服务国家战略指标计分方法】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 分,总得分为各分项分数之和,满分为 18 分。各分项指标根据国家战略导向与监管导向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三条【承销主动管理指标计分方法】承销主动管理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 分,满分不超过 2 分。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积极为发行人提供教育培训或其他主动管理承销行为的,加 2 分。

第四十四条【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计分方法】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 分,满分不超过 6 分。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 1 个债券项目,加 2 分。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是指通过推动市场化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隐患,或者通过推动破产重整、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等有效实现违约债券处置出清,或者探索、丰富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债券展期等方式有效缓释债券违约风险的,每涉及1 个债券项目,加 1 分。

证券公司在推动相关债券重大诉讼环节取得突出成果并对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示范效应的,每涉及1 个债券项目,加 2 分。

第四十五条【科技运用指标计分方法】科技运用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 分,满分不超过 2 分。证券公司从项目承揽至存续期管理整个业务环节均能实现科技运营的,加 1 分。证券公司通过科技系统提升识别、化解风险能力和合规管理效率的,另加 1 分。

第四章评价期与评价类别

第四十六条【评价期、评价类别及动态调整机制】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形成每家证券公司的基本评价结果。

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公司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 三类,在协会网站公示。

每年度评价后形成A 类与 B 类的基础分,基础分分别为两个类别最后一名的得分。A 类与 B 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后,因内控管理指标新增扣分导致总分低于A 类与 B 类基础分的,评价结果动态下调至相应类别。

第四十七条【评价类别比例】原则上年度评价时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前20%的证券公司划为 A 类,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名后 20%的证券公司划为 C 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 B 类。

第四十八条A 类证券公司基础要求】A 类证券公司还应当满足下列基础要求:

(一)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因债券内控、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行政监管措施且未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以及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得分不为0;

(二)评价期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规模在行业中位数以上;

(三)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因债券内控、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出现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终审)或者被仲裁机构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受过相关处罚处分的除外),及未出现其他引起市场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

(四)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出现债券业务重大廉洁从业问题。

第四十九条【特殊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为C 类:

(一)未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的;

(二)项目处罚处分指标得分为0 的;

(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第五十条【预先扣分机制与不重复扣分原则】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后债券业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明显异常,涉及扣分事项的,在评价当年预先扣分。预先扣分的,在次一评价年度不重复扣分。

同一问题涉及不同指标扣分项的,取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报送材料要求】证券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第五十二条【处罚处分特别事项处理】第二十六条与第三十一条处罚处分指标中因同一事项受到多项处罚或措施的,按最高扣分项计算。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第五十三条【母子公司合并评价】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评价主体分工协作】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结合行政监管情况与证券公司报送材料对内控管理指标,与执业质量指标中的项目处罚处分指标、风控实效指标、监管部门关注指标,以及服务能力指标中的承销主动管理指标、风险处置指标及科技运用指标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发送协会。

证券交易所结合自律监管情况对执业质量指标中的项目申报质量指标、发行定价利率指标、受托管理指标与证券交易所关注指标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发送协会。

协会结合自律管理情况与证券公司报送材料对执业质量指标中的项目承揽指标、项目承做指标、定价配售指标,与服务能力指标中的服务国家战略指标进行评分,并统计各证券公司总得分。

评价结果发布前,协会预先告知各证券公司自身得分情况。

第五十五条【相关名词释义】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记分项指标”为根据指标计算方法与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直接赋分的指标。

第五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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