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人结婚当天,婚车车队竟然临时“放鸽子”,一辆车没来,新郎不得不临时叫亲戚朋友开车来凑成“婚车队”。婚礼之后,新郎一气之下将租赁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淮南大通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结婚当天婚车车队没来
新郎状告索赔
刘先生和昌女士定于2024年2月15日结婚,刘先生通过小红书账号联系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提供婚车租赁服务。
刘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就婚车型号数量颜色、接亲时间、手捧花等细节进行了沟通并签订了婚车租赁协议,交纳了定金。
正当刘先生和昌女士沉浸于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喜悦之时,2月15日早上6点,刘先生突然收到婚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的微信信息,称当天无法提供婚车服务,并退还了刘先生交纳的定金后将刘先生删除,拒绝与刘先生沟通。
结婚当天发生这样的事让刘先生措手不及,但纵有万般无奈,婚礼还得继续。刘先生只能及时止损,收下了退还的定金并赶紧联系亲戚朋友拼凑婚车车队。刘先生还临时安排人员到花店购置手捧花花费数百元。
因为婚车租赁公司的临时违约,导致刘先生和昌女士定好的婚礼流程无法按时举行,双方家里都觉得丢了面子,一对新人的喜悦之情也大打折扣。
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精神损失
事后,刘先生越想越气,在某平台和网络媒体“曝光”该汽车租赁公司,并将租赁公司起诉至淮南大通区法院,要求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说,公司是事后才知道杨某私自接单,并未向公司汇报,公司已因杨某的失职行为辞退了杨某。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婚车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租赁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间违约,违约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乙方退订婚车,定金不予返还;因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无法出车,影响婚礼正常进行,甲方赔偿乙方双倍定金。
法院认为,租赁公司除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之外,考虑到合同性质的特殊性,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是婚车租赁服务,属于婚礼仪式的组成部分,而结婚是一个人的人生大事,婚礼仪式具有很强的纪念意义,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内容应认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因某汽车租赁公司临时违约行为让刘先生无法准时按照既定流程进行结婚仪式,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应适当赔偿刘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经法院主持,双方最终消除心结,达成调解: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精神损害赔偿2500元,共计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刘先生删除发布的与租赁公司相关的言论。
法官提醒称,本案中,租赁公司为原告提供的是婚车租赁服务,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认定租赁公司于婚礼当天突然通知原告不能提供婚车服务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应认定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被告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适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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