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3年06月25日 17:36 会计雅苑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0 月, 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 以发行 2, 178.99 万股及支付现金 44, 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 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的股份, 交易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方炎林、李询(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河南欧利特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仁心医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赣州仁心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江西学尔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健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敏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屏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 9, 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 260.9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 083.86 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 9.75%和 15.67%,其中,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的销售收入,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的业务收入 65, 351, 534.49 元,虚增成本 45, 857, 126.41 元,虚增利润 19, 494, 408.08 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 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违反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汉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保证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宜通世纪在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宜通世纪没有违法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信息披露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倍泰健康与北京远程系之间的部分业务真实发生,且已在相关民事判决书中得到确认,涉及金额约 5600 万元,应在本案造假金额中扣除。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钟飞鹏、郭汉鹏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二人已经严格履行了相关职责,对拟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主观过错,要求其发现倍泰健康造假的相关违法行为超出了自身核查能力范围,且两人在倍泰健康造假案件发生后积极履职,请求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案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虽由倍泰健康财务舞弊产生, 但宜通世纪未对倍泰健康实施充分有效的管理, 未能发现方炎林等控制倍泰健康实施的财务舞弊行为,对其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 参与倍泰健康财务舞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有关方炎林刑事判决书及司法审计材料、倍泰健康对财务舞弊金额的确认材料及相关合同、单据等,足以证实倍泰健康虚增业务收入、成本、利润的事实及金额。第三,钟飞鹏作为公司董事长、郭汉鹏作为时任总经理,对倍泰健康未予以充分、必要的管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钟飞鹏、郭汉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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