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01时05分,辽宁阜新。清河门交警大队民警在棚户区路段巡逻,在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闻到车内有浓重的酒气,于是责令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测。
经询问,该车驾驶人边某某表示自己在外地打工,当天回家与朋友聚会,4日晚上8点多喝的酒,11点多喝完的。酒后心想去去酒气、清醒清醒,便在饭店周边狂走锻炼,走到5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边某某自以为头脑清醒、状态良好,心想这时候开车肯定是没问题了,而且都后半夜了交警早就下班了,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民警将边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1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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