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获刑20年的袁诚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和赔偿法院判决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及收益,获得辽宁省公安厅受理。专家表示,刑事侦查中应严格避免超范围扣押、冻结财产,处置财产应经合法审判程序,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所得。


《财经》记者 张瑶/文   李恩树/编辑


近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获刑20年的袁诚家,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返还和赔偿其被处置的17家企业资产及约37亿元的财物。5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受理了该申请。


袁诚家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于2010年11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袁诚家于2000年时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先后网罗20名社会闲散人员和释放人员,至2003年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判决中,袁诚家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等六项罪名,合并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判决追缴和没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收益,包括22家企业,企业账户存款1.4亿余元和30台车辆等。袁妻谢艳敏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现已刑满释放。


2015年11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对袁诚家的定罪量刑,但认定,原判中17家企业财物及收益追缴和没收不当,予以撤销。


由于法院并未对袁诚家夫妇的定罪量刑进行改判,袁诚家目前正在服刑,对于二人是否有资格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引发争议,有声音认为只有“完全无罪”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就此,袁诚家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表示,本次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即为判决中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财产。截至目前,当事人仅收到3.8亿元和部分财物的返还。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中,包括“对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赔偿申请主体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以是否有罪为界限。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同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亦表示,应“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严格区分,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袁诚家夫妇于2003年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立前已积累的2000万元资产等,属依法取得,应予以返还。袁诚家及其妻儿等个人名下的存款、企业入股银行的股金等,因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行为相分离,不进行追缴、没收。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原判将所有企业及其附属财务作为涉黑资产予以追缴和没收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中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应撤销。


除了要求返还这些被法院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的财产外,袁诚家夫妇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返还和赔偿这些企业自被处置以来,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共计约26亿元。


“现在很多企业设备已经生锈了,成了一些废铁。”王殿学表示,2010年袁诚家被捕后,所有财产和实际控制的企业均被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留。而在被法院认定不属于违法财产的17家企业中,目前部分处于闲置状态,部分被转让经营,损失巨大。


王殿学称,目前提出的26亿元赔偿金额由申请人家属,根据正常经营能够获得的收益估算而来。


但许多专家认为,对于这些资产金额的计算,以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其他资产是否应被划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则需审慎认定。比如,涉案企业未现实产生的或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企业的间接经济损失,应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实践中,特别是在涉黑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超范围冻结、扣押,以及未经审判程序就先行处置的情况也很常见。


5月19日,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教授表示,结合对十几份判决书的研究显示,在不少个案中,企业资产在开庭前就已被处置和过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教授介绍,侦查阶段对于被指控人财产的处置,除了有明确被害人的财产,有容易腐败或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以及毒品、违禁物品等的几种例外情况外,不能对财产进行终局性处理,应等到法院判决生效。


“对于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这样明确。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建议,要避免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处置涉案财产,应当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措施的异议权,加强司法审查,建立完善的事前和事后审查机制。


责编  |  黄姝静  shujinghu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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