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蓝丰生化被判赔163名投资者1827万,公司将上诉

V观财报|蓝丰生化被判赔163名投资者1827万,公司将上诉
2024年10月14日 16:46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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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10月14日电 14日盘后,蓝丰生化发布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赔偿163名投资者经济损失1827万元。

  蓝丰生化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1名投资者王慧的诉讼案件做出一审裁定,对涉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针对王慧起诉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准许原告王慧撤诉。

  针对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起诉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蓝丰生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者经济损失共计18273375.26元;驳回原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440元,由蓝丰生化负担

  蓝丰生化表示,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7月5日,蓝丰生化公告,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1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709308.06元。

  蓝丰生化称,诉讼主要事实与理由是:2019年1月10日,蓝丰生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认定,蓝丰生化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公告显示,蓝丰生化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23日,揭露日为2019年1月10日。

  2024年6月4日,蓝丰生化再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诉讼材料,涉及新增17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168人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4人未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6510149.60元。

  资料显示,蓝丰生化成立于1976年,是一家以光气为原料生产农药的企业,主要生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精细化工中间体四大系列产品。

  公司半年报显示,上半年营收同比增61.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降52.05%。公司表示,营收变动主要系本期新增光伏业务收入所致。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至2023年,蓝丰生化已连续六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累计亏损金额约25.5亿元。2024年上半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样为负,亏损1.20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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