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风险高 擦亮眼睛看看以下案例

金融投资风险高 擦亮眼睛看看以下案例
2024年05月25日 01:07 新快报

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证券、基金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包括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认定等新类型问题。

为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规范化投融资市场秩序,202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证券、期货、金融理财类纠纷一审案件6623件,涉及标的121.57亿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证券从业者“代客炒股”,违法!

●受托炒股承诺亏损包赔赚钱分一半

●亏钱之后生纠纷法院判赔担责七成

张某是一位证券从业者,在股票市场有着丰富的操作经验。吴某则是一位普通投资者,对股市虽有热情但经验不足。于是吴某决定寻求张某帮助,将自己的A、B股票账户交给他管理。

二人签署《市值委托协议书》,吴某委托张某管理两个股票账户,并约定一项特殊条件:如果账户亏损,损失由张某承担;而如果账户盈利,盈利部分两人平分。

股市风云变幻。不久后,吴某发现A账户亏损了177145元。面对事实,张某没有逃避责任,他出具了一份《确认函》,承认亏损金额,并承诺承担损失。

然而,B账户随后也出现了亏损,但这次双方对亏损金额以及应由谁来承担产生争议。这场争议最终闹到了法院。

地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证券从业人员接受他人委托管理股票账户,违反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的强制性规定,委托合同依法应被认定无效。

由于证券市场客观存在投资风险,不存在只盈不亏的情形,故该保底保收益条款亦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并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

综合考虑合同情况、风险及利益分配,法院判决张某承担70%亏损,吴某承担30%亏损,张某需赔偿吴某219582.79元。

法官说法:部分投资者委托证券从业人员理财,但从业人员违规操作,严重违反金融市场公平原则。

张某接受吴某委托炒股,违反证券法,法院判定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吴某亦需承担一定责任。

金融机构变相“隐身”,判赔!

●与客户签订基金投资合同

●将管理职责转交其他公司

李某伟是一名投资者,他与某私募基金公司签订了基金投资合同,向该公司投资购买基金。

而背后,私募基金公司又将管理职责转交给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为基金投资的底层资产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管服务。

资产管理公司承诺将全程监管,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但当李某伟的本金面临损失时,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吕某承诺在2—3年内兑付本金。李某伟看到了希望。之后在追索底层资产的过程中,李某伟发现他的投资款已化为泡影,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李某伟决定起诉两家公司,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损失。

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指出,私募基金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致使产品不能兑付时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受偿。

资产管理公司在项目运作中未尽到资金监督、经营监管等职责,且未如实告知投资者底层资产变更等情况,导致底层资产落空。

资产管理公司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背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法院判定私募基金公司赔偿李某伟投资本金及利息,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私募基金是针对经验丰富的适格投资者设立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有时为规避责任,以提供金融服务“配角”的名义变相隐藏销售、管理基金“主角”的身份,需综合判断。

银行监管不力理财经理诈骗,赔偿!

●银行经理伪造合同诱骗16人投资

●银行有过错赔偿未追回的47万元

2014年3月,文某在某银行理财经理麦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预期年收益率9%的理财产品。

麦某通过银行内部电脑与文某签订合同,并指引文某向自己账户转账100万元。然而,文某的投资并未如预期带来丰厚回报,只收回了部分资金。

经调查,原来麦某为了个人利益,伪造了理财产品合同,诱骗文某等16人投资,其中诈骗文某50万元。

法院判决麦某犯合同诈骗罪,但因其资产不足以赔偿所有损失,文某仍有479875.3元未追回。于是,文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银行辩称其未签署合同也未授权、获益,不应为此负责。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文某损失非理财亏损,而是麦某诈骗所致。银行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对文某损失负有过错,应赔偿其未追回的47万余元。麦某作为银行理财经理,在营业场所售假,银行监管不力,存在过错。文某未仔细审查转账过程亦有过错,故利息损失自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银行应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但近年来银行职员违规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的“飞单”事件时有发生,损害投资者权益。

本案结合工作时间、场所、设备三要素认定涉事职员行为属职务行为,银行在印章保管、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监管过错。

此案传达了“未签约、未授权、未获益”并不构成监管责任豁免理由的司法理念,银行应压实员工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司法理念,促进消除内部风险隐患。同时,投资者需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交易细节,做守好自己钱袋子的第一责任人。

基金公司违约挪用资金 侵权!

●合同约定投入高速公路项目

●私募基金将钱转到关联企业

曹某宏等投资者购买了一款私募投资基金,希望通过它来获取稳定收益。这款基金名义上由甲基金公司管理,但实际控制人为乙基金公司。

合同上列明,资金将用于认购某合伙企业的份额,进而支持某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剩余资金则投向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然而,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违背承诺,挪用了基金款项。曹某宏等人发现后,迅速将他们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原来这笔基金款项并未投入高速公路项目,而是通过某合伙企业的账户,悄无声息地流入了甲、乙两公司的关联企业。

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认定,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基金投资项目具有实际管理和控制权,且已承诺维护投资人利益。

鉴于甲乙两公司高度关联性、乙公司的管理控制及承诺,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共同对私募基金投资人负责。

而两公司挪用基金资产,是基金资产无法及时收回并实现盈利的根本原因。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各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按业绩比较基准利率确定的预期利益损失。

法官说法:当前,有部分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与监管要求,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侵犯了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权益人负有信义义务,这是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前提。此信义义务兼具合同和法定性质,即使法定义务未明示于合同,违反忠实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投资人要求赔偿时,需证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并造成损失,但因投资人不直接参与基金运营,对投资款去向了解有限,举证困难,这成为胜诉难点之一。

此案从案涉私募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举证能力局限,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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