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唱歌,有版权才动听

直播唱歌,有版权才动听
2024年05月24日 14:32 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期,网络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同时也引发对于翻唱者是否应先取得授权、直播翻唱行为是否侵权的讨论。其实,这并非是新问题。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发展迅速,用户规模不断壮大,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7.15亿人,特别是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不少主播在直播间翻唱歌曲,其中不少主播获得了大量关注,同时,直播唱歌涉及的版权问题也引发了多起版权诉讼。那么,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该如何防范版权侵权风险呢?

  存在版权隐患

  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个人通过直播唱歌这一方式获得更多人关注与喜爱的情况较多,主要原因是直播活动具有强实时性、高互动性的特点,直播平台可以提供给表演者一个将其“公之于众”的机会。该路径便捷且成本低,表演者可以通过此渠道尽情地自我展现。此外,如果表演者获得直播平台的流量倾斜和扶持,收获更多的关注后,可以通过直播间的打赏、带货等方式获取较为可观的经济收益。

  直播唱歌火热,但版权问题也需引起重视。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发布的信息显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音乐侵权多发,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比如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擅自翻唱歌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直播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庭审曾引发1.5亿话题量。2022年,网络游戏主播“PDD”在直播间因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了版权方起诉。双方最终达成合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表演者在直播过程中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确实会面临版权问题,可能会侵犯词曲作者的版权。因为未经他人许可在直播间演唱的行为属于传播行为的一种,落入他人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范围,且表演者通常不存在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因此构成版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直播唱歌的行为究竟属于表演权控制的行为还是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存在不同看法。龙文懋认为,直播唱歌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中广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这是因为,首先,直播唱歌行为是一种远程传播行为,该表演行为系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具体体现在表演者通过信号采集设备记录表演行为后,实时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使受众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此时,传播源位于网络服务器中,其只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使受众在互联网设备中得以观看。其次,直播唱歌行为是一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根据直播唱歌行为的特性,其属于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传播的行为,公众无法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直播唱歌是一种非交互传播行为,应当由广播权规制。

  同时,网络直播演唱歌曲的行为也可能落入表演权控制的范围。有的直播人现场面向公众表演,同时进行网络直播,毫无疑问属于“公开表演”。存在争议的是非现场表演、仅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是否受表演权控制。有学者认为,表演必须是表演者和受众在同一空间下的表演。龙文懋认为,这种理解实际上限缩了表演权控制的范围,而后又以“机械表演”将非同一空间下的表演纳入规制范围。这些理解并没有著作权法上的依据。表演权首先控制“演”的行为,其次控制对“演”的传播,这是从著作权法中可以解读出来的,无论表演者与受众是否在同一空间、时间之中,向公众表演的行为都是受到著作权人控制的,除非有免责事由。

  防范侵权风险

  直播唱歌涉及复杂的版权关系,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该如何防范版权侵权风险呢?

  对此,龙文懋建议,首先,表演者要知悉其所演唱的音乐作品中的权利主体有哪些,因为不同于直播中将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此行为会涉及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权以及表演者权,而直播唱歌大多是在直播间播放音乐伴奏,由直播者进行演唱,此时仅涉及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版权。其次,虽然一些直播平台可能会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如提供音乐伴奏供直播时演唱,但是平台可能也未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因此表演者要尽可能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明确平台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许可,从而避免侵权的风险。最后,表演者应当注意获取音乐作品许可的权利类型。对于直播唱歌行为来说获取广播权、表演权许可最为重要,若担心后续存在其他侵权风险,建议一并获得表演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原则上未经许可就不能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如果想使用,就要获得授权。

  为正版音乐付费是业界共识。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近日发布的《直播环境下录音制品“获酬权”付酬机制研究》课题报告显示,有53.4%的主播知晓在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但是从付费意愿来讲,只有42.42%的主播比较愿意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59.65%的主播认为应该由直播平台作为付酬主体,而且倾向于由直播平台购置统一的曲库并按照设定的合理计费标准付费。在付费方式设定选择上,63.16%的主播表示愿意根据使用量按次计费。

  其实,网络直播音乐版权问题一直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版权局等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就把直播平台的版权治理纳入重点范围,重点打击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复制、表演、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行为等。当然,妥善解决直播音乐版权纠纷,需要各界合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才能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音乐版权保护的良好氛围。(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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